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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县开展了第二次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普查对象为我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县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3000人,填报普查表20万张。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县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永嘉县农普办和永嘉县统计局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第二次全县农业普查共调查了38个乡级行政单位,其中26个乡, 12个镇;933个村级组织,其中906个村,24个居委会,3个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12.28万个住户,其中在农村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户12.10万个。 一、农业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 1、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2006年末,全县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7.26万户。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31.16%。全县共有农业产业活动单位1007个,其中未注册单位49个。
2、农业从业人员 2006年末,全县农业从业人员5.66万人,其中,男性占60.84%,女性占39.16%。按年龄分,20岁以下占0.63%,21-30岁占5.03%,31-40岁占11.90%,41-50岁占25.08%,51岁以上占57.36%;按文化程度分,文盲占21.15%,小学占60.65%,初中占16.76%,高中占1.36%,大专及以上占0.08%。 表2 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及构成
3、农业技术人员 2006年末,全县在村级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共有农业技术人员1144人,其中,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的595人。按职称分,高、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分别为10人、158人和976人。 表3 农业技术人员数量 单位:人
4、农业机械及使用情况 2006年末,全县大中型拖拉机41台,小型拖拉机240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4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63台,联合收割机34台。 表4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单位:台
2006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22.13%,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16.81%,喷灌面积和滴灌渗灌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各为0.03%。机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0.08%,机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重11.16%。 表5 农业机械使用情况
5、设施农业 2006年末,全县温室面积47.40亩,大棚面积3320.20亩。2006年度,在温室和大棚中,种植蔬菜3937亩,食用菌2.70亩,水果303.40亩,园艺苗木141.20亩。 表6 设施农业情况
注:水果=[D]中的果用瓜+水果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为全县38个乡镇和906个村级区域。 1、交通、道路 2006年末,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50%,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44.74%。 2006年末,95.76%的村和72.75%的自然村通公路。83.26%的村进村主要道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69.20%的村村内主要道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62.39%的村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34.04%的村有列入“乡村康庄”工程改造的乡村公路。
2、电力、通讯 2006年末,94.74%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34.21%的乡镇有邮电所; 100%的村通电,97.28%的自然村通电;99.33%的村和81.80%的自然村通电话。
3、文化教育 2006年末,13.16%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15.79%的乡镇有公园。 67.86%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 61.83%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15.96%的村从“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中直接受益。97.10%的村和82.93%的自然村能接收电视节目,80.69%的村和56.35%的自然村安装了有线电视,96.41%的村能接收广播节目,76.45%的村安装了有线广播,59.82%的村能用ADSL、LAN等宽带方式上网,100%的村开通农民信箱。20.65%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15.18%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8.15%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69.64%的村有老年活动室,6.70%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4、环境卫生 在本次普查的12个镇中,91.67%的镇实施集中供水,16.67%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100%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61.05%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17.41%的村从“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中直接受益,50.74%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1.05%的村有沼气池,42.11%的村有公共厕所。
5、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100%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57.89%的乡镇有敬老院。 52.01%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24.78%的村有卫生室。29.35%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
6、金融商业机构与市场建设 2006年末,31.58%的乡镇有综合市场,13.16%的乡镇有专业市场,2.63%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57.89%的乡镇有储蓄所。 19.64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30.25%的村有“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的连锁超市放心店。
三、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为全县906个村民委员会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所辖地域内居住1年以上的12.09万户家庭户。 1、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25.46平方米。 98.74%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11.04万户,占91.31%;拥有2处住宅的0.87万户,占7.18%;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0.03万户,占0.25%。 住宅类型主要为楼房。其中,居住楼房的10.50万户,占86.84%;居住平房的1.59万户,占13.16%。 住宅结构主要为砖混和砖木结构。住宅为砖混结构的6.83万户,占56.47%;砖木结构的5.11万户,占42.27%;钢筋混凝土结构的0.11万户,占0.87%;其他结构的0.05万户,占0.38%。
2、饮用水 使用管道水的住户10.46万户,占86.46%。7.73万户的饮用水经过净化处理,占63.92%;0.51万户的饮用水为深井水,占4.23%;2.83万户的饮用水为浅井水,占23.37%;0.81万户的饮用水来源于江河湖水,占6.70%;0.21万户的饮用水为池塘水,占1.71%;87户的饮用水来源于其他水源,占0.07%。
3、炊事能源 农村住户炊事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煤气或天然气。其中,主要使用煤气或天然气的6.30万户,占52.05%;主要使用柴草的5.70万户,占47.09%;使用其他能源的0.09万户,占0.86%。
4、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厕所的5.46万户,占45.12%;使用旱厕的5.29万户,占43.73%;使用简易厕所或无厕所的1.34万户,占11.14%。
5、耐用消费品 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91.98台、固定电话56.38部、手机80.03部、电脑7.52台、摩托车10.62辆、生活用汽车6.54辆。
四、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1、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与结构 2006年末,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为22.07万人。其中,男劳动力11.71万人,占53.07%;女劳动力10.36万人,占46.93%。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20岁及以下2.30万人,占10.44%;21-30岁4.05万人,占18.33%;31-40岁4.87万人,占22.05%;41-50岁4.75万人,占21.55%;50岁以上6.10万人,占27.64%。 农村劳动力资源中,文盲2.19万人,占9.92%;小学文化程度9.12万人,占41.34%;初中文化程度8.23万人,占37.27%;高中文化程度2.29万人,占10.40%;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0.24万人,占1.07%。
农村从业人员17.74万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80.38%。其中,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占31.02%;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占42.03%;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占26.95%。
2、农村劳动力流动 2006年,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8.32万人。其中,男劳动力5.04万人,占60.55%;女劳动力3.28万人,占39.45%。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20岁及以下占8.19%;21-30岁占45.51%;31-40岁占29.22%;41-50岁占11.64%;50岁以上占5.44%。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1.99%;小学文化程度占25.70%;初中文化程度占62.63%;高中文化程度占8.09%;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59%。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乡外县内从业的劳动力占19.32%,在县外市内从业的劳动力占26.12%,在市外省内从业的劳动力占13.57%,去省外从业的劳动力占40.99%。 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在第一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0.32%;在第二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28.99%;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劳动力占70.69%。
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指标: 1.乡级行政单位: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镇、街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乡级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38个乡镇,其中乡26个,镇12个。 2.村级组织: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农业户籍人口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普查公报中,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资料范围是906个村民委员会,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农场。 3.住户:作为第二次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指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 4. 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 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县境内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5.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县境内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6.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在村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 7.农业机械: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小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其具体解释是: 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 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指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牵引和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不包括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牵引和悬挂的农具。 联合收割机指在收获过程中同时可以完成几项作业 (如收割和脱粒等)的收割机械,如谷物联合收割机。有牵引式和自走式两种。 8、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9、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10、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11、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2、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3、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4、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5、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6、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者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17、综合市场:指在本乡镇地域内经工商部门批准,在同一经营场所同时经营多种商品的市场。包括农产品综合市场、工业品综合市场及其他综合市场。 18、专业市场:指在本乡镇地域内,从事某一种或者以某一种商品为主,进行专业交易的市场。 19、储蓄所:是指银行和其他准许经营金融业务的非银行机构设立在本乡镇的储蓄所。包括各银行的储蓄所、信用社的代办点以及邮政储蓄所等。 20.住宅:一般指上有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1.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房建筑面积。 22.获取饮用水困难:主要指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正常年份连续缺水70天以上,或单次取水时间超过半小时。也包括村干部或农户反映的水质混浊、水质超标等现象。 23.炊事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煤气、天然气或液化气;煤、柴草、沼气、电、太阳能及其他能源。 24.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25.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乡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不包括本地户籍住户普查登记时不在本村、举家外出户中的从业劳动力。 26.沿江乡镇:指上塘镇、瓯北镇、桥头镇、乌牛镇、桥下镇、沙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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