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民宿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造民宿特色品牌,促进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6〕6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2018〕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DB 33/T 2048-2017)等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原则
民宿发展应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旅游惠民的统一。民宿管理要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做到规范经营、安全有序,实现良性发展。
二、民宿设立条件
(一)民宿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位于城镇开发边界线外或风景名胜区内,利用城乡居民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二)民宿规模
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8间,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属于联体排屋的可分别申请。
(三)建筑设施
1.建筑风貌应当与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特色。
2.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乡镇(街道)对民宿建筑合法性、安全性、禁止性等开办条件进行初审。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四)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齐全。符合《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4号)文件中民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五)治安安全
1.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2.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技术防范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3.具备单独的旅客住宿房间。
4.安装并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如实登记旅客姓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住宿时间等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报公安机关。
5.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6.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卫生安全
1.持有效营业执照和有效食品经营资质并上墙公示,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个人卫生良好,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
2.民宿的卫生设施、公共用品用具配备及消毒、供排水卫生等应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与限值》(GB 37488-2019)的相关规定。
3.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七)环境保护
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隔油和无害化处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纳入村庄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具备条件的要经化粪池处理后进行生态消纳,严禁直排水体。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规范收集处理生活垃圾,开展生活垃圾简单分类,就地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八)食品安全
1.持有效营业执照和有效食品经营资质并上墙公示,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餐饮从业人员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员工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制度。
2.民宿的餐饮设施设备、区域划分、员工操作规范等应参照《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的相关规定。
三、政策与资金扶持
(一)开展民宿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民宿开展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解决民宿行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
(二)大力推进民宿规范提升,组织民宿从业人员培训与交流,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素养,进而整体提升民宿服务质量。
(三)对通过等级民宿、浙韵千宿、侨家乐评定的民宿,统一纳入旅游营销体系,并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推广。
(四)新评国家甲级、乙级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评省级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文化主题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新命名国家级、浙江省非遗主题民宿,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的补助。本项目如符合上级或县域其他政策奖励扶持的,就高奖补但不重复享受;同个项目提级升档的,奖励升档差额。
四、监督管理
(一)县公安局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做好特种行业许可工作,派出所负责做好特种行业许可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民宿奖励资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和协助民宿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工作。
(四)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民宿产业发展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组织开展民宿业务指导、从业人员服务品质提升培训;做好民宿品质提升引导工作,组织民宿等级评定、奖励资金核定等工作。
(五)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审查,做好民宿经营户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和业务指导,对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民宿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批,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餐饮服务无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民宿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及燃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市楠溪江旅发中心负责景区内民宿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宣传推广。
(九)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负责做好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十)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对属地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依法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
(十一)乡镇(街道)协助做好辖区内民宿的审核、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对整体发展民宿村,要负责组织好管理服务机构,便于统筹管理。
五、保障与监管措施
(一)民宿经营者对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和县相关部门。县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二)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不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进行登记。
2.以纠缠等方式强行拉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3.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的。
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5.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6.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物品。
7.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8.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9.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10.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四)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存在火灾等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x月xx日。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