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规定,决定调整我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永嘉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适用条件及主要内容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储备金制度适用条件及主要内容
1.适用条件:
我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储备金制度享受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永嘉县户籍,且在2016年11月30日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前,均为农业户口或“农转城”人员(身份确认参照永人口计生〔2012〕61号文件);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当时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程序违法生育2021年8月21日前经行政处理完毕的;
(3)其婚生子女、合法收养子女在201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出生或完成收养(含事实收养),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生育夫妻:(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2)只生育两个女孩的;(3)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2.主要内容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男性45周岁以下或女性40周岁以下),经本人自愿、主动申请,签订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合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15年缴费期限内,每年按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县社保部门规定的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执行。程序违法生育且已依法处理完毕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按合法生育对象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按照“先参保缴费、后财政补助”原则,申请人须自补助申请年度7月起,连续足额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对象违反政策条件的,政府按其当年符合政策缴纳月份结算补助资金。享受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政府自下一期资金发放时停止发放,按规定予以退出处理。
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夫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当年度起,其应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全额予以补助。已享受全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的对象,不重复计发失独养老金。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储备金制度
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男性46周岁至59周岁或女性41周岁至59周岁),经本人自愿、主动申请,政府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储备金制度。自申请年度起至年满59周岁止,在其个人账户上每人每年拨入养老储备金,符合原计划生育政策合法生育的对象每人每年600元,程序违法生育且已依法处理完毕的对象每人每年300元。享受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政府自下一期资金发放时停止拨入,并作退出处理。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补助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储备金制度,同一对象不得重复计发、不叠加享受。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适用条件及主要内容
1.适用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人在2016年11月30日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前,为浙江省农业户口或者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永嘉县“农转城”人员(身份确认参照永人口计生〔2012〕61号文件)
(2)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
2.主要内容
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独女户、无子女户父母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独男户、双女户父母每人每年补助960元,直至亡故为止。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政府自下一期资金发放时停止发放,并作退出处理。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适用条件及主要内容
1.适用条件:
我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本人或配偶为我省城镇和农村家庭夫妻;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2.主要内容:
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特别奖励扶助制度,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由政府每年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或年满60周岁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按每人每月800元发放;对未满60周岁但失智失能、生活不能自理或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每人每月360元发放,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每人每月590元发放,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每人每月820元发放;已享受失独家庭养老金待遇的对象,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予以发放。
失独养老金发放标准,参照社保局核定公布的当年度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低领取水平执行。失独养老金待遇按照上下半年在册人员名单分两次核发。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政府自下一期资金发放时停止发放,并作退出处理。
(四)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适用条件及主要内容
1.适用条件:
户籍在本县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1)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不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2)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且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的;
(3)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4)其婚生子女、合法收养子女在201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出生或完成收养(含事实收养),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生育夫妻:(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2)只生育两个女孩的;(3)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2.主要内容:
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亡故或残疾不再生育的、夫妻亡故或残疾、生活极度困难的家庭,经本人申请一次性给予3000元—50000元补助。程序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5000元。
(五)永嘉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适用条件及主要内容
1.适用条件:
对2016 年 1 月 1 日前,符合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政策要求,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个人主动申请,由生育服务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依法核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方可按照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相关待遇,未申领该光荣证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费发放范围。
2.主要内容: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自领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00 元。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的计划生育家庭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实后报县卫生健康局发放。
二、停止执行政策主要内容
(一)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停止执行下列政策:
1.自愿放弃生育二胎指标奖励;
2.农村二女户家庭落实绝育措施慰问金;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就学加分奖励;
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就学优秀子女奖励;
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招工优惠政策。
(二)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下列政策:
符合原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的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家庭,按孩子出生时间(二女户以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时间),一年内参保县政府承担90%、个人承担10%,二年内参保县政府承担80%、个人承担20%,三年内参保县政府承担70%、个人承担30%。
三、工作机制
规范补助资金部门联动及明确各部门职责,坚持各司其职、协同联动、信息共享原则。理顺各部门工作衔接流程,保障各项补助政策落地落实。县社保局负责利益导向对象年度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工作,每年7月按时将相关对象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数据及信息,精准反馈至县卫健局,保障数据真实、完整、规范。县卫健局负责做好利益导向对象资格审核确认、政策解读以及数据汇总梳理工作,在养老保险缴费周期结束后,严格遵循“先缴费后补助、有缴费才补助”的原则,依规完成补助经费核发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配合乡镇(街道)做好享受对象的户籍信息核查工作,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县财政局负责利益导向资金的预算决算,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对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享受利益导向政策的对象,继续按照当时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给予奖励;国家及省市另有奖励、扶助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已享受利益导向政策的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必须及时取消享受资格并收回多享受的资金。建立完善工作评估协调机制,完善资格确认、报批程序、资金管理、责任追究等全方位的工作机制体系,推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嘉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永政发〔2016〕9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永嘉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确认条件的解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