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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6-07-24——2026-08-23

发布部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状态:进行中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17〕40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发〔2018〕14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7月24日至2026年8月23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7-67950659。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195020439@qq.com);邮寄(收件地址:永嘉县南城街道广场路92号,邮编:3251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6〕3号)精神,结合我县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决定从2026年9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有固定收入)抚恤金标准,按2026年国家标准执行。

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无固定收入)抚恤金标准,按提标标准增加。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2026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标准,提高部分已超过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故不予调整。

四、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孤老的复员军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202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1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2026年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提高标准,提高部分已超过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故不予调整。

六、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生活补助,在2025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1元。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年72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九、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核心是为了让为国家做出过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属,能够共享国家发展成果,其生活水平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相应提高。

调整工作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

一是法律与制度保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军人的抚恤优待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因此,许多地方都建立了优抚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使得补助标准的定期调整成为一项长期制度。

二是分享经济发展成果。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国家有更充足的资金来改善民生。调整抚恤补助标准,正是为了让优抚对象能够切实感受到经济发展的红利,其生活水平能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同步提升。

三是体现国家关怀与尊崇。这项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是对他们为国家和人民所做贡献的铭记与尊崇。通过提高待遇,能有效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并在全社会营造“参军光荣、尊崇军人”的良好氛围,有助于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