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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涉生态环境、对外贸易、消费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6-07-22——2026-07-31

发布部门:永嘉县司法局

状态:已结束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涉生态环境、对外贸易、消费领域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全面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我县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涉生态环境、对外贸易、消费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涉生态环境、对外贸易、消费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7月22日-2026年7月31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司法局,联系电话:杨钧涵,(0577)-67950586。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yjxsfjfwk@163.com);邮寄(永嘉县司法局南城街道永兴路276号,邮编3251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各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等文件要求,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涉生态环境、对外贸易、消费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现将6件修改后继续有效、2件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1.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永嘉县司法局

2026年7月22日

附件1

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责任单位

修改内容

1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温州市人民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永政发〔2016〕77号

县住建局

1.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将三“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修改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2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永政发〔2020〕22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删除,并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3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楠溪江保护范围各类禁止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永政发〔2020〕66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1.将《温州市楠溪江保护范围禁止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首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删除,并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温州市楠溪江保护范围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划定方案》首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删除,并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3.将《温州市楠溪江保护范围禁止游泳区域划定方案》首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删除,并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4.将《温州市楠溪江保护范围离岸禁止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区域规定方案》首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删除,并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4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楠溪江滩林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通知

永政发〔2020〕65号

县资规局

将首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5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0〕44号

县卫健局

将三、(二)“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要求”修改为“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6年第7号)要求”。

6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4〕27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1.将“二、划分依据”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04.24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修正);”修改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二、划定依据”中“(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为“(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

3.将“二、划定依据”中的相应序号依次调整。

附件2

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责任单位

1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建筑渣土和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6〕86号

县综合执法局

2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4〕29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一、清理原因及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涉生态环境、对外贸易、消费领域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全面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我县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涉生态环境、对外贸易、消费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

三、清理标准

(一)涉及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有关清理重点。法典纳入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并将有关生态要素等方面的20多部法律择其要旨纳入其中,对有关法律的原则和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如法典第六条新增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原则,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六项原则;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取消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弄虚作假责任人员终身禁业的规定,将最长禁业时限调整为10年。

(二)涉及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有关清理重点。2025年全面修订后的外贸法,规定国家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清理工作应当做好与新修订内容的衔接与落实,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三)涉及消费领域有关清理重点。消费领域清理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的擅自设定限购、限售、限价、配额等限制消费措施;违规设置地域歧视、市场壁垒;超出上位法规定范围、条件、标准,擅自抬高消费准入门槛、扩大限制范围;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新业态主体设置不合理资质、备案、准入限制,区别对待消费经营主体;违规增设审批、备案、年检、保证金等前置条件,变相约束群众和企业自主消费选择权;在汽车、住房、文旅、养老托育、医疗等领域违规设限、变相管控、指定交易对象和品牌;违规全域禁限、关停管控,妨碍正常消费经营活动等对消费作出限制性规定等。

四、研判过程

2026年5月开始由县司法局牵头开展清理工作,2026年5月14日至6月1日为各单位反馈意见阶段,6月开始,由县司法局牵头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汇总研究,于7月8日形成文稿草案,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结合相关单位意见,县司法局进行修改和研讨,并经合法性审查,形成征求意见稿,于7月22日-7月31日在永嘉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五、内容说明

本次清理范围为截至2026年3月底现行有效的涉及生态环境法典、对外贸易法及与消费领域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牵头实施部门或者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实施部门或者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六、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共涉及31家单位,经清理,拟修改6件,拟废止2件。其中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拟修改4件,拟废止2件;消费领域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拟修改2件。

永嘉县司法局

2026年7月22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涉生态环境、对外贸易、消费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6年4月27日至5月27日在永嘉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在门户网站上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在此,衷心感谢大家对该清理通知的关心和支持。

永嘉县司法局  

2026年8月3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