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公开元数据
|
|
|
各镇(街道)计生办: 为认真贯彻《永嘉县贯彻<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人口计生领〔2009〕4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农转城”人员(以下简称“农转城”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准确确认“农转城”人员,并结合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浙人口计生委〔2008〕93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永嘉县“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印发<永嘉县“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的通知》(永人口计生〔2010〕14号)文件废止。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2年9月14日 永嘉县“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 一、“农转城”人员的条件确认 “农转城”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或全部由国家、政府投保)的,具体包括: 1、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村居民进入县政府驻地镇以及县以下建制镇落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包括购房、自理口粮); 2、农村居民在上述区域内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包括就读大中专院校、服兵役后,未安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人员)。 3、在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国家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包括购买征地和移民“农转城”指标)。 4、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符合永政发〔1995〕230号、永公户〔2002〕147号规定的投靠亲属,随同父母、子女或配偶等人员,以及符合省政办〔1986〕39号文件规定农村转为自理口粮的人员,均可享受永嘉“农转城”政策。非小城镇改革原因,而是政策性“农转城”的不属于享受范围内。 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县财政负担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下列二类人员,可享受“农转城”人员再生育政策:①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从事的临时工和大学生村官,已临时性部分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已离岗或主动辞职,并已解除用工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以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确认为准,情况复杂的还需镇街干部调查);②因服兵役“农转城”,退伍后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而享受县财政负担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二、“农转城”人员再生育的前提条件和口径解释 (一) 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农转城”人员前提条件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以公安部门出具证明为准,并要注明何时何地因何农转城); 2、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二)“农转城”中几个常见的口径解释 1、有一方为县外户口的“农转城”人员(包括“农转城”发生在县外,现户口已迁入本县),符合其户口所在地(指“农转城”发生地,下同)政府“农转城”生育政策的,方可享受永嘉县“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但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何时何地因何“农转城”的审核意见;②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社会保障局出具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意见;③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是否享受“农转城”生育政策证明。如②③两种证明其原户口“农转城”所在地不予出具的,可由本县上报的镇(街道)驻村干部和计生办人员2人的电话调查笔录及对象本人询问笔录来替代。 2、非永嘉县户籍的“农转城”人员,其社保证明由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障局出具;户口迁移至永嘉6个月以内的,其社保证明永嘉社会保障局和原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障局均需出具。 3、属于读大中专院校的“农转城”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能证明其就学前是农业户口的原始档案或审核意见(无档案,并只能证明迁出前为农业户口的,应符合时间逻辑关系)。 三、“农转城”人员再生育审批制度 “农转城”人员实行孕前审批制度,镇(街道)审查重点为申请人是不是“农转城” 人员,是否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在原正常再生育审批的条件下增加“农转城”调查表、申请对象未孕证明(由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县计生指导站或乡镇(街道)计生服务站出具,如是外寄证明必须是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并经驻村干部或计生办人员核实)。对符合“农转城”生育政策而妊娠14周以上补办再生育审批的对象,必须经驻村干部和计生办联片人员调查确无“两非”行为,方可为其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未查实之前暂缓审批。凡查实有“两非”行为者,一律不予办理再生育审批,取消再生育指标;擅自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调查人员必须深入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随同审批材料归档,凡因调查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敷衍塞责造成错批的,根据《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永委发〔2012〕69号)文件追究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