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32400253361XP/2026-1010536147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6-04-13 公开方式 {opentype}
文号 永人社〔2026〕1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13-2026-0002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文字解读 图文解读

关于印发《永嘉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培训机构:

为加强我县职业培训管理工作,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现将《永嘉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3日

永嘉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嘉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监管,提升培训质量,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永嘉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并开展政府补贴类培训项目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三条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是本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财政、市场监管、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全程可控、权责明确、质量优先”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培训全过程规范有序。

第二章  开班备案管理

第五条 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类培训项目需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县人社局提交开班备案申请。

第六条  申请开班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班备案申请表(含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核心信息);

(二)培训人员花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就业状态等信息),并对参训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核;

(三)详细的课程计划,包括教学大纲、培训教材选用说明(政府补贴类培训需使用国家或省指定正版教材)、课时安排(明确理论与实操课时占比);

(四)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及培训场地证明材料,确保场地和设施符合培训工种要求;

(五)授课师资备案材料,包括师资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明、专职或兼职证明等,未经备案师资不得授课;

(六)培训班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表及培训管理制度;

(七)涉及线上培训的,需额外提交线上培训平台资质证明、线上线下课时分配方案及技术监管方案。

第七条  县人社局对备案材料实行三级审核制(科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内容包括材料完整性、参训人员资格合规性、课程设置合理性、师资资质有效性等。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并纳入监管体系;审核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不得开班。

第八条  经备案的培训项目,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时间、地点、师资、课程内容等核心要素。确需变更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人社局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教学实施管理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备案的课程计划组织教学,保障培训课时充足,不得擅自缩减课时、更改教学内容。

第十条  培训班实行限额管理,每个期次培训人数不少于20人;单期次培训人数在100人及以上的,培训机构需二次提交开班备案申请至县人社局,待县人社局重新评估通过后,培训机构可正常开展培训,确保教学效果和实训安全。

第十一条  建立教学过程全记录制度,培训机构需对教学过程进行全程视频录制,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培训结束后5年,且需满足县人社局监控调阅要求(要求监控视频分辨率不低于1080p,帧率不低于30帧,以本地形式保存)。配备专职系统管理员,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出现故障需及时报备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教学培训纸质台账材料一式两份,保管不少于3年;其他电子台账材料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  规范教材和教学资源管理,优先选用国家职业培训包和国家级规划教材,自编教材需报县人社局备案。确保教材人手一份,为学员提供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

第十三条  加强实训教学安全管理,制定实训安全管理制度,对实训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维护,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器材,开展实训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实训过程安全有序。

第四章  考核取证管理

第十四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及时向县人社局申请结业考核,由县人社局统筹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内容需兼顾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体现所培训职业(工种)的核心要求,具有合理的难易区分度。

第十五条  严格考核纪律,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代考行为。考核过程需全方位、全程录像,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考核纸质台账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其他电子台账材料不少于5年。对作弊、代考人员,取消其考核成绩和培训资格,记入培训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合格的学员,由相应评价机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证书信息需真实完整,统一包含学员姓名、身份证号、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机构名称、发证日期等要素,并纳入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建立考核质量评估机制,县人社局对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抽查,对存在降低考核标准、伪造考核结果等行为的机构,责令整改。

第五章  签到管理规范

第十  实行严格的日常签到管理制度,线下培训实行课时签到制,学员需在培训开始前半小时内和结束后半小时内完成签到,严禁一次多签、过后补签。培训机构需对学员签到过程进行全程视频录制,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培训结束后5年。

十九  全面推行电子签到方式,采用GPS定位等技术手段,确保签到信息真实可追溯。签到系统需自动记录学员签到时间、位置等信息,生成不可篡改的考勤记录。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形式的代签行为,包括培训机构工作人员为学员代签、学员之间相互代签等。一经发现代签行为,立即取消涉事双方当日考勤记录,涉事学员按缺勤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学员当期培训资格,培训机构按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  培训机构需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每日核对签到记录,对缺勤、迟到、早退学员及时核实情况并记录。考勤记录需报送县人社局备案,作为培训质量评估和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学员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签到的,需提前向培训机构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缺勤处理,请假天数不得超过总培训课时的15%,超过者不予结业。

第六章  全过程监管与考评制度

第二十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县人社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机构开展检查,每个期次培训抽查次数不低于2次,其中至少1次为现场抽查。

第二十  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实现培训报名、开班备案、教学过程、考核取证、资金补贴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加强与就业、社保等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比对,设置风控预警功能,防范违规行为。

(一)健全多维度考评监管制度。考评内容包括机构资质保持情况、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教学质量、考核规范程度、签到管理合规性、学员满意度、培训后就业效果等。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县人社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独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评监管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三)畅通监督渠道。培训机构需在培训场地显著位置公开县人社局监督电话和本机构联系方式,实时接受学员和社会监督。

(四)建立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对考评优秀的机构,在政府补贴项目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评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政府补贴类培训项目承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机构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社局责令整改:

(一)未按规定办理开班备案手续擅自开班,或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变更培训核心要素未按规定报备的;

(三)缩减培训课时、更改教学内容,未按备案课程计划实施教学的;

(四)使用未经备案的师资开展培训的;

(五)未落实全程视频监控和教学记录制度,或伪造、篡改教学视频资料的;

(六)允许或协助学员代签,或伪造考勤记录的;

(七)在考核过程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组织、协助作弊的;

(八)伪造、倒卖培训证书或违规核发证书的。

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和征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  培训机构以转包、分包、租借等形式转移培训业务,或与参训人员串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由县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其培训机构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二十八  本办法由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以往永嘉县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