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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永嘉县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与项目管理,全面实施财政支持“大三农”政策体系变革重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3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永嘉县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日 永嘉县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永嘉县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由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保障粮油生产发展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深化科技强农和机械强农,全面推进乡村建设和强村富民,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产业融合发展等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出台规定的重点领域。 (三)本办法中的项目特指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中实行项目化管理的项目;上级及本级安排归口县农业农村局管理的其他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四)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进行管理,建立项目申报、储备、立项、验收、结算、绩效评价等制度。 二、职责分工 (五)县财政局配合参与财政支农政策制定,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和绩效管理。 (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调研,牵头制定支农政策及农业农村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上级支农政策落实,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农业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以及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信息发布、信息登记与业务指导,项目申报、储备、立项,实施监管、验收、绩效评价、总结等工作,并负责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建立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小组(下称管理小组)。管理小组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管理小组成员由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参与项目入库评审、咨询、检查、验收等工作。 (七)各乡镇(街道)要负责辖区内农业项目储备指导、筛选核实、推荐上报,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绩效负责。明确职责,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项目初审、储备申报、实施检查、初验、数据统计和信息反馈等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规范建设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八)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及建后管护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支持对象和扶持政策 (九)现代化先行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农民、农创客(新农人)、国有农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十)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并与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性融资担保、资产折股量化等工作方式结合,形成多方协同机制。 (十一)对遴选类项目按照“业主投入为主,财政适当支持,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原则。财政补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新增总投入的50%以内,其单项内容的补助不超过该单项建设成本费用的70%,特殊情况在申报指南或单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作出说明。公益类不受此条规定限制。 (十二)现代化先行资金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以及弥补预算支出缺口、财政补助单位人员和运转经费等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无关的支出。 四、项目储备和立项 (十三)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项目采用“常年申报、分类储备、动态管理”的模式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对因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储备项目,要及时调整出项目库。 (十四)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进行信息登记,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农村局对其进行指导和培育,全面掌握农业项目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根据各类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方向、任务清单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乡镇(街道)要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优先推荐已信息登记且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申报主体应按申报或储备通知要求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相关乡镇(街道)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已建或在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进行审核,项目实施简表中需要财政资金补助的类项内容必须遵循“看得见、可验收”。 对在历年涉农审计、绩效评价存在严重违规违法的,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动植物疫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对以往实施的项目执行不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单位,对具有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要求不宜立项情形的,项目主体1-3年内不予项目储备立项。 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按规定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筹措来源、项目实施成效、效益预测等有关情况,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五)项目储备。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管理小组成员组成项目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料审核、实地踏勘,最终评审组合议形成意见,拟定入库项目,经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确定拟储备项目清单,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为储备项目。评审组不少于3人,以业务科室为主。项目入库后,应在项目立项前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业主完善申报资料。 (十六)项目立项。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文件要求对项目储备库中相关项目组织遴选推荐,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预算进行审核(5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审价须报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监管平台备案),审核价作为项目下达计划中的投资预算额。根据预审结果拟定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金额,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与县财政局将项目建设计划联合发文下达给相关乡镇(街道)。 (十七)项目赋码。由县农业农村局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备案赋码,项目如涉及设施农用地审批,需提供县勘察测绘院出具的定界图,详细流程见附件1。 (十八)对急需上报且未在项目储备库中的农业项目,启动项目储备申报应急机制,确定拟申报项目名单,进行现场踏勘、了解情况,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商定,经研究同意后上报。对于应急救灾类的项目,根据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五、项目管理与实施 (十九)项目建设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建立专项明细台账,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取得原始凭证,及时入账;付款实行转账支付,不得现金支付。相关材料要完整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二十)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替代。 (二十一)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需抓紧组织实施,按要求做好项目进度上报,并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建设期一般为1—2年。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对6个月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项目建设期不足6个月的以建设期满截止),原则上终止该项目且项目主体三年内不予项目储备立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于项目期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十二)项目终止与变更。具体建设内容必须与项目实施简表相符,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实施计划及资金使用范围。如确需终止的,未开工项目必须于计划文件下达3个月内、已开工项目必须于项目期满前提出书面报告,填写申请表,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查核实并签章,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上级部门下达的遴选类项目资金,已报上级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客观原因个别项目确需调整的,需按规定填写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上级部门同意后再予以调整实施。所有项目均须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后方可动工建设,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实施的,一律不予纳入补助范围。 工程变更必须出具工程变更签证单等变更凭证,工程变更签证单应规范填写,签证手续应当完备,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工程变更累计金额不得超合同金额的10%,且变更后的项目预算总金额不得超下达计划中的投资预算额。具体要求如下: 1.工程变更应在变更工程施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变更申请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附件2)。 2.属于设计变更的应附原设计及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3.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量时,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数量,注明计算结果、计算依据和结算原则。 4.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审批意见组织施工,工程变更价款结算时按合同或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审定为准。 5.工程变更费用应根据工程变更内容及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合理编制工程变更预算书,作为工程变更材料重要组成部分。 6.工程变更金额按增加值进行控制。 7.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8.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9.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变更工程量、价等相关基础资料及变更批准后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十三)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项目检查,督促、指导,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至少组织一次中期检查或指导工作,帮助建设单位认真抓好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二十四)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以及村级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六、项目验收 (二十五)项目初验。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建设资料(包括工程预决算、施、竣工图纸、合同、工程联系单、竣工结算资料、项目总结等)和项目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项目资金台账等),向相关乡镇(街道)提出初验申请。乡镇(街道)需在收到初验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按项目实施计划与要求对项目进行初验,并向县农业农村局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二十六)项目验收。县农业农村局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4个工作日之内,组织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审核工程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验收。 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对项目实施工程结算审价(5万元及以上须报永嘉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监管平台备案)、对采购类内容由县农业农村局核对实物、发票以及对公账户的支付凭证进行确认,如有必要可委托会计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审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经县农业农村局确认后,联合县财政局下达补助金额。 (二十七)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1.项目建设单位虚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2.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3.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拒不整改的; 4.项目建设进度缓慢,未及时申请项目工程延期且超出预定期限6个月以上;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八)验收合格项目,实际投资额不足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核定结算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终止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已预拨、拨付进度资金的,须全额依规追回。 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 (二十九)项目补助资金按实施项目性质实行预先拨付、进度拨付、先建后补一次拨付等拨付方式,项目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发文下达给项目建设单位。 对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性项目,在项目计划下达启动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拟补助总额的40%内进行预拨,验收通过后再根据实际补助额拨付剩余资金。 项目资金拨付上级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县财政局履行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履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八、项目档案和监督管理 (三十一)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项目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县农业农村局项目档案管理必须包括项目申报、立项、下达文件、施工台账、验收意见、项目照片台账、审计审价报告及票据、支付凭证、项目绩效评价等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十二)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专家技术咨询、评审、审价和绩效评价工作,专家技术咨询费、评审费和绩效评价费按县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执行。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乡镇(街道)及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十三)对违反永嘉县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三十四)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各类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三十五)以行政事业单位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本办法规定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县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 (三十六)本办法自2026年7月4日起执行。《永嘉县现代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永财农〔2021〕434)同时作废,废止前已实施未结算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但应按照新规定补充项目管理相关资料。 附件:1.永嘉县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项目备案流程图 2.永嘉县工程变更审批表 3.永嘉县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项目管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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