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5〕44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1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