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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本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0日受理李鸳鸯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李鸳鸯系温州本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岗位为出纳。2025年5月5日因公司供应商货款支付出现问题,需由李鸳鸯回公司办理付款,李鸳鸯于当日上午从借住的亲属家(顶派实业中意小区*幢*室)骑电瓶车前往公司(瓯北街道罗浮家园4、5栋301室)处理上述工作事务。2025年5月5日上午9时10分许,李鸳鸯在途经白水加油站前路段时,一辆同向行驶由王东驾驶的轿车突然从机动车道往白水加油站拐弯,车辆后部刮擦李鸳鸯驾驶的电瓶车,导致李鸳鸯翻车后受伤。受伤后,李鸳鸯被家属送往永嘉县中医院检查治疗。医疗诊断结论:1.骶5骨折;2.小腿挫伤。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东负事故全部责任,李鸳鸯无责任。经向温州本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工伤认定告知书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接受谈话,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供李鸳鸯不属于工伤的证明材料。 李鸳鸯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本局于2026年7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温永工决〔2026〕00802号)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采取其他方式均不能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温永工决〔2026〕00802号),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温永工决〔2026〕0080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你收到本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温永工决〔2026〕00802号)。 特此公告。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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