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基本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11330324002534006L/2026-1010613680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7-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本局于2026年07月07日作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听告字〔2026〕508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7月07日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永市监听告字〔2026508

 

主体信息不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主体信息不明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2026317日,根据移送案件线索的函,在查办温州绕城高速黄田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过程中,查获疑似走私冻品13.4吨,经中英文对照核验,该批货物为牛杂、牛百叶冻品,标注产地乌拉圭。曾通过温州晚报发布涉案财物认领公告,告知相关权利人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前来认领涉案物品、配合调查。公告期满后,无相关人员主张认领。经价格评估,该批13.4吨冻品清算价值为30150元。鉴于涉案冻品易腐易损,无法长期存放,依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2026521日,联合相关部门现场监督,在三江垃圾处理场对该批涉案冻品采取先行销毁处置。

经查,涉案冻品无检验检疫证明、进口报关单等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告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予以收缴。”之规定,拟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牛杂、牛百叶冻品13.4吨,清算价值301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天夫、林峰 联系电话:0577-67008771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