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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范工建设有限公司: 2026年7月3日受理刘光林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刘光林在杭州富阳范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浙江七屿纸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特种灰卡纸技改项目工地从事木工。2024年12月24日10时30分许,刘光林在该项目工地拆除支木内架时,自约2.5米高处摔落受伤。伤后经永嘉县苏吴氏骨伤专科医院及杭州市富阳中医骨伤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L2。 经查,杭州富阳范工建设有限公司将案涉项目木工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曹林生,曹林生招用刘光林从事木工工作。曹林生在接受本局调查时确认了上述事实,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局认为,杭州富阳范工建设有限公司将木工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曹林生,应由杭州富阳范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经向杭州富阳范工建设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认定工伤告知书》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供刘光林不属于工伤的证明材料。 刘光林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本局于2026年9月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温永工决[2026]01085号)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采取其他方式均不能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温永工决[2026]01085号),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温永工决[2026]0108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你收到本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温永工决[2026]01085号)。 特此公告。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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