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324MB155905XK/2026-101054787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成文日期 2026-05-06 公开方式 {opentype}
其他信息  

2026年度永嘉县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县生态环境系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提升行政检查效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2026年度温州市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结合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牢牢把握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的中心任务,深入贯彻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部署要求,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依靠AI科技赋能,纵深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做好全县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检查工作,推动生态环境监管理念、机制、制度、流程、能力系统重塑,实现行政检查全部按计划执行,现场检查记录全量录入,非现场检查率、联合检查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显著提升,不断提高行政检查效能。

二、主要任务

(一)执法检查

1.固危废领域污染防治执法检查。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等要求,全年(一季度为主)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企业,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不低于5%的抽查比例,危险废物产废企业不低于10%的抽查比例开展固危废领域污染防治执法检查,重点核查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跨省利用备案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废等相关法律制度、标准规范落实情况,加大对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涉固废领域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责任科室或单位:执法队、大气土壤科)

2.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和ODS执法检查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全年(二季度为主)对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含自动监测设施运维单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碳排放数据管理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ODS生产、使用、销售和回收利用企业按不低于50%的抽查比例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核查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环保服务情况,ODS相关企业履约和行业禁令执行情况,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和违反ODS管理要求行为的打击力度。(责任科室或单位:执法队、大气土壤科、审批科、指导中心〈减排〉)

3.移动源污染防治执法检查。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等要求,全年(三季度为主)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用车大户(主要对象为柴油货车、非道机械),按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低于50%,用车大户不低于30%抽查比例开展执法检查,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路检路查,重点核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人为干扰采样过程、擅自放宽检验方法、使用作弊软件或硬件、伪造或篡改检验数据、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车辆出具合格报告、替车替气检验等弄虚作假问题,核查柴油货车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等“三不两改一黑”问题,核查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编码登记、实际排放达标等情况,加大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及柴油货车(含非道机械)未按要求进行管理等问题打击力度。(责任科室或单位:执法队、指导中心〈减排〉)

4.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要求,全年(四季度为主)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以及细颗粒物(PM2.5)等重点因子排放企业,按不低于20%抽查比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重点核查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有效收集VOCs废气、未配备使用废气处理设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加大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稀释排放等突出环境问题打击力度。(责任科室或单位:执法队、指导中心〈减排〉)

根据《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四项重点执法检查任务,协同推进对纳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重点行业企业的日常执法检查,对照排污许可制相关要求,重点核查许可内容相符性、排放口设置、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无组织排放、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执行等情况,同时检查执行报告提交、台账记录完善、信息公开及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严厉查处无证排污、排污许可降级管理、未依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

1.开展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监督检查

(1)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检查。根据《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要求,3月至12月,对各类产业园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涉气产业集群集中地和大气环境质量未达目标区域的涉气企业,按30%的抽查比例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和VOCs等大气治理设施、监测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治理效果。(责任科室或单位:指导中心〈减排〉)

2)油品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设施监督检查。根据《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3月至12月,对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企业,按30%的抽查比例开展油品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设施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油气回收设施及监测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治理效果和环保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责任科室或单位:指导中心〈减排〉)

3)企业碳报告监督检查。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要求,4月至12月,按照上级统一安排,对碳市场纳入企业,按2025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不低于70%抽查比例、2025年度碳排放报告和2025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全覆盖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责任科室或单位:指导中心〈减排〉)

2.开展水环境领域监督检查

4)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监督检查。根据《加快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提升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水平行动方案》等要求,9月至12月,对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包括化工园区)内涉水企业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包括化工园区)20%的抽查比例,每个园区3至5家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工业园区内雨污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工业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和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提升、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等情况。(责任科室或单位:水科)

5)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根据《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关于做好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3月至12月,对涉企入河排污口(包括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按1.5%的抽查比例进行监督核查,重点核查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监督管理及规范化建设成效等情况。(责任科室或单位:水科)

3.开展固体废物领域监督检查

6涉尾矿库企业环境管理监督检查。根据《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等要求,3月至12月,对涉尾矿库企业全覆盖开展污染防治检查及环境风险隐患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污染防治、分级分类监管、重金属排查、污染隐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机构建设和管理制度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情况。(责任科室或单位:大气土壤科)

7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隐患监督检查。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管理的通知》等要求,3月至12月,对新建、在用和停用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全覆盖开展环境污染隐患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地下水、地表水、渗滤液环境监测和甲烷、恶臭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失效、渗滤液渗漏、地下水污染等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落实情况。(责任科室或单位:大气土壤科)

8)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监督检查。根据《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5—2030年)》等要求,3月至12月,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含关闭)、矿山和堆渣场、工业园区(含集中连片区),全覆盖开展监督核查,重点核查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立行立改及分级开展隐患整治落实情况。(责任科室或单位:大气土壤科)

9)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监督检查。根据《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关于做好新污染物领域执法工作的通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2024年增补版)等要求,3月至12月,对全县1家涉新化学物质登记的单位开展新污染物治理领域检查,重点核查新化学物质环境登记等情况。(责任科室或单位:大气土壤科)

4.开展土壤及地下水领域监督检查

10)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3月至12月,对纳入2026年排查范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按10%的抽查比例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报送、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责任科室或单位:大气土壤科)

5.开展监测领域监督检查

1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要求,3月至12月,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5%的抽查比例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其中钢铁、水泥、火电、垃圾焚烧、石化行业和污水处理行业企业覆盖率应不低于50%,重点核查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要求落实自行监测情况。(责任科室或单位:大气土壤科)

(12)自动监测设备合规性监督检查。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等要求,3月至12月,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按不低于10%的抽查比例开展自动监测设备合规性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自动监测设备与现行标准规范的符合情况,并开展比对监测。(责任科室或单位:执法队)

(13)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检查。根据《浙江省城镇污水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等要求,3月至12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等,按照执行标准、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检查。(责任科室或单位:大气土壤科、指导中心〈减排〉)

6.开展核与辐射领域监督检查

(14)核与辐射领域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要求,3月至12月,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按10%的抽查比例开展核与辐射领域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放射性污染防治、废旧放射源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工作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等情况。(责任科室或单位:大气土壤科)

7.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监督检查

(15)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要求,3月至12月,对一般、较大、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全覆盖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责任科室或单位:执法队)

8.其他检查事项

对于新生产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执行情况、重点行业整治3个监督检查事项由省级统筹开展,对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监督检查事项由上级统筹开展,各相关科室或单位根据上级要求做好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全县生态环境系统要高度重视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不断健全畅通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机制,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执法队做好检查计划总体牵头和跟踪督促,落实各项执法检查工作;各业务科室(单位)依职责组织好相关领域监督检查落实,对接好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明确检查要求、检查对象、检查表单,完善“互联网+监管”平台对象库和对象标签,会同执法队做好检查工作部署和跟踪评估。

(二)统筹融合计划

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推进合并联合式检查,检查专班根据各职能条线监管需求和实际人员力量情况科学统筹开展检查工作。划定各季度核心攻坚方向,第一季度重点开展固废领域行政检查,第二季度重点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领域行政检查,第三季度重点开展移动源领域行政检查,第四季度重点开展大气领域行政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其他时段统筹开展固定源排污许可领域行政检查。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水环境、固体废物、土壤及地下水、生态环境监测、核与辐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重点行业整治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全年穿插融入各季度核心检查任务,实现各领域检查协同推进、一体落实。要从科室内部、科室之间以及部门间三个层次做好行政检查统筹工作,从源头上避免多头重复低效检查。相近时段内相同企业要“综合查一次”,避免重复多头检查,上一月20日前要细化形成月度检查清单。

(三)深化智慧监管

要依托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不断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及应用场景,将非现场检查作为日常行政检查的重要方式,符合非现场检查条件的,优先开展非现场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要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综合运用无人机、走航监测、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利用数据筛查和研判模型、自动巡检、智能预警等方式分析企业守法情况,精准发现、锁定问题,精准确定检查对象、范围,避免简单粗放治理,坚决杜绝全覆盖、无差别排查。

(四)规范检查行为

检查计划内的检查原则上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开展,要以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事项为依据,在年度任务统筹基础上,对计划中明确的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等内容,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行政检查指引,规范开展行政检查。所有行政检查应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上制定实施,并规范申领使用“行政行为码”。检查前主动向检查对象出示“行政行为码”和行政检查证件,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前赋码的,在检查任务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批准手续并赋码。

(五)加强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扰企突出问题监督整治力度,通过网上监测、工作检查、案卷评查、专项稽查等形式,常态化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活动,建立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重点关注涉企行政检查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时效性,包括检查计划统筹、检查任务实施情况。加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互动,了解涉企行政检查开展情况,严守同一行政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年度频次不超过两次的规定。

附表:2026年度永嘉县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附表

2026年度永嘉县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一)执法检查

序号

检查

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时段

检查内容

检查范围

检查类型

责任处室

1

固危废领域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企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不低于5%,危险废物产废企业不低于10%

全年(一季度为主)

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跨省利用备案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废等相关法律制度、标准规范落实情况

全县

执法检查

执法队、大气土壤科

2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执法检查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含自动监测设施运维单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碳排放数据管理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

不低于50%

全年(二季度为主)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环保服务情况

全县

执法检查

执法队、大气土壤科、指导中心〈减排〉

3

移动源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用车大户(主要对象为柴油货车、非道机械)

检验检测机构不低于50%,用车大户不低于30%

全年(三季度为主)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人为干扰采样过程、擅自放宽检验方法、使用作弊软件或硬件、伪造或篡改检验数据、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车辆出具合格报告、替车替气检验等弄虚作假问题,柴油货车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等“三不两改一黑”问题,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编码登记、实际排放达标情况

全县

执法检查

执法队、指导中心〈减排〉

4

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以及细颗粒物(PM2.5)等重点因子排放企业

不低于20%

全年(四季度为主)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有效收集VOCs废气、未配备使用废气处理设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

全县

执法检查

执法队、指导中心〈减排〉

(二)监督检查

序号

检查

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检查时段

检查内容

检查范围

检查类型

责任处室

1

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检查

《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各类产业园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涉气产业集群集中地和大气环境质量未达目标区域的涉气企业

30%

3月-12月

各类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和VOSₛ治理设施及监测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治理效果

全县

监督检查

指导中心〈减排〉

2

油品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设施监督检查

《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

不低于30%

3月-12月

油气回收设施及监测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达标排放和环保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全县

监督检查

指导中心〈减排〉

3

企业碳报告监督检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碳市场纳入企业

2025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不低于70%、2025年度碳排放报告和2025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全覆盖

4月-12月

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市县同步

监督检查

指导中心〈减排〉

4

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监督检查

《加快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提升 深化污

染防治攻坚 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水平行动方案》

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包括化工园区)内涉水企业以及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

20%省级及以上园区,每家园区按3-5家企业

9月-12月

重点检查园区内雨污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工业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和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提升、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等方面情况

全县

监督检查

水科

5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关于做好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涉企入河排污口(包括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1.5%

3月-12月

选取部分河段进行入河排污口现场勘查,重点检查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监督管理措施及规范化建设成效等情况。

全县

监督检查

水科

6

涉尾矿库企业环境管理监督检查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全省尾矿库

全覆盖

3月-12月

污染防治、分级分类监管、重金属排查、污染隐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机构建设和管理制度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基本资料情况

市县同步

监督检查

大气土壤科

7

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隐患监督检查

《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管理的通知》

全部新建、在用和停用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全覆盖

3月-12月

地下水、地表水、渗滤液环境监测和甲烷、恶臭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失效、渗滤液渗漏、地下水污染等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全县

监督检查

大气土壤科

8

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监督检查

《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5—2030年)》

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含关闭)、矿山、堆渣场、工业园区(含集中连片区)

全覆盖

3月-12月

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立行立改及分级开展隐患整治落实及系统填报情况

全县

监督检查

大气土壤科

9

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监督检查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关于做好新污染物领域执法工作的通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2024年增补版)

涉新化学物质环境登记

对全县1家涉新化学物质登记的单位开展新污染物治理领域检查

3月-12月

新化学物质环境登记

全县

监督检查

大气土壤科

10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2026年排查范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10%

3月-12月

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报送、隐患排查整改、自行监测方案落实及系统填报情况

全县

监督检查

大气土壤科

11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证核发企业

5%,其中钢铁、水泥、垃圾焚烧、石化行业和污水处理行业企业覆盖率应不低于50%

3月-12月

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要求落实自行监测情况

全县

监督检查

大气土壤科

12

自动监测设备合规性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不低于10%

3月-12月

自动监测设备与现行标准规范的符合情况,并开展比对监测

全县

监督检查

大气土壤科

13

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检查

《浙江省城镇污水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

生活垃圾焚烧厂、水泥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等

100%

3月-12月

按照执行标准、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排污许可或管理需求开展监测

全县

监督检查

大气土壤科、水科、指导中心〈减排〉

14

核与辐射领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

10%

全年

对检查对象常规生态环境、放射性污染防治、废旧放射源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情况、工作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情况、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全县

监督检查

大气土壤科

15

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一般环境风险企业、较大环境风险企业、重大环境风险企业

全覆盖

3月-12月

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全县

监督检查

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