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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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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林资〔2024〕22号)、《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补充林地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22〕27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林资〔2021〕34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对占用征收林地项目收取林地占补平衡指标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申请使用林地定额的项目建设单位、用地主体。 二、林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标准:使用自有指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或非经营性项目按8万元/亩,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按16万元/亩;所需补充林地指标需通过公开市场平台跨区域购买的,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及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用地主体承担。 三、适用内容:申请使用林地定额的项目申报单位在缴纳林地占补平衡指标费后方可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手续。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收林地占补平衡指标费。 四、该项资金专项优先用于县外购买林地占补平衡指标、县内国土绿化、林地保护利用、森林资源调查、自然保护地建设、直服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林业项目。 本通知自2026年5月24日起施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8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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