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具体内容 |
一、政府领导责任 |
(一)县级政府 |
1 |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2 | 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议事日程,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相关重大问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消防经费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浮动增长保障机制。 |
3 | 政府每年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主要负责人定期研究部署、督导检查消防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将消防工作纳入县级领导对乡镇(街道)联系点制度,对重点乡镇(街道)实施“挂钩包点”帮扶。 |
4 | 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但已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有关职责,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
5 | 将消防安全融入“141”基层治理体系。 |
6 | 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应急消防管理站、专职消防队建设。 |
7 | 健全完善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事业编制人员的优抚优待政策;妥善做好退出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安置工作,鼓励各类用工单位每年单列计划招聘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
8 | 将消防站建设修缮、消防装备采购更新、消防物资储备库(点)、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与乡村振兴、城市更新、韧性城市等重点工作同谋划、同推进,合理安排政策、资金保障。 |
9 | 建立新兴行业、领域部门管理职责明确机制,推动行业领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突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消防管理职能;将消防安全纳入全社会诚信评价体系,督促落实信用联合奖惩措施。 |
10 | 严格追究火灾事故责任,督促落实火灾事故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妥善做好火灾事故等涉消舆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
11 | 支持人大、政协对消防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参与、监督消防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推动消防事业建设。 |
12 | 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居住出租房、老旧小区、古民居保护院落、文物古建筑、民宿、农家乐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烟火智能识别预警系统、智能联网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智慧技防手段。 |
13 | 加强城镇消防站建设,按照城区火警到场处置不超过5分钟、镇区不超过10分钟、乡村不超过15分钟的建站目标,采取新建、改建、配建、租赁等方式,重点在老旧城区、商业密集区、出租房集中区域以及现有消防力量难以及时到达的区域,布点建设小型消防站,按标准储备消防救援物资,织密灭火救援网络。 |
14 |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实践场所,实现“一县一场馆、一乡一体验室”,组织群众参加“体验式”消防培训和疏散演练。 |
15 |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1 | 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要求。 |
2 |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推进、同跟踪落实,严格落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职事项清单;完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析研判、排查整治、预警督办、执法服务、宣传培训等机制;落实分级分类监管、查改分离闭环的风险隐患管控措施。 |
3 | 建立完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责任片区三级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对村(居)联建共建、挂钩联系制度,组织党员、干部下沉参与消防安全治理。 |
4 | 将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建设,落实“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发挥网格发现报告、协同处置作用。将消防工作纳入村(社区)网格管理服务事项和网格工作实绩评定内容,与专职网格员晋升路径相挂钩。 |
5 | 将消防工作融入“141”基层治理体系,加强“九小场所”、居住出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消防安全治理,依法开展委托执法和赋权执法,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措施。 |
6 | 建强应急消防管理站,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强化应急消防管理站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督管理职能,统筹协调职能科室、队所和公安派出所等力量开展消防工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
7 | 按标准建设专职消防队伍,做好工资待遇、营房装备等基础保障,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承担防火巡查、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应急消防管理站和专职消防队负责人任免应当征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意见。 |
8 | 按规定制修订本区域城乡消防专项规划或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消防队(站)用地布局、消防物资储备库(点)、消防供水建设等要求,落实年度规划任务指标。 |
9 | 针对季节、区域等特点消防安全形势,部署落实重点领域、特殊时段消防安全治理,组织开展针对性、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普及群众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
10 |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参照履行同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
(三)村(居)民委员会 |
1 | 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要求。 |
2 | 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
3 | 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落实群防群治,建强“夜巡打更、村企值守”队伍,推行村与村、户与户之间的“区域联防、多户联防”措施。 |
4 | 协助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无物业管理且无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
5 | 组织开展村(居)民自建房屋、村集体用房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配合做好经营性自建房隐患整改工作。 |
6 | 加强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关怀帮扶,对其用火用电用气安全进行重点监护并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推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智慧技防手段的应用。 |
7 | 探索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公益慈善基金,鼓励乡贤能人参与村(社区)消防安全治理,改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设备。 |
8 |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二、职能部门监督责任 |
(一)消防救援部门 |
1 | 依法承担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1)承担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2)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 (3)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查清火灾基本事实和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4)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
2 | 负责编修消防专项规划。 |
3 | 负责消防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任务。 |
4 | 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专兼职消防救援力量的建设管理和指导监督,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调度指挥。 |
5 | 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
6 | 做好基层应急消防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
(二)公安部门 |
1 | 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
2 | 依法开展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配合开展消防车道机动车违法停放集中整治,交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
3 |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为消防救援力量快速到达事故现场提供交通保障,配合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
4 | 依法开展消防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
5 | 指导、监督公安监管场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三)住建部门 |
1 |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按职权开展行政处罚。负责将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纳入本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
2 | 负责建设施工、直管公房等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
3 | 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等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
4 | 指导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图审机构等单位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内部装修)消防技术标准的培训及宣传。 |
5 |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在建工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
6 | 负责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确保充、换电设施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四)应急管理部门 |
1 | 负责工贸、化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
2 | 将消防安全纳入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内容。 |
3 | 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
4 | 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指导本系统做好消防宣传教育,督促开展内部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
5 | 将消防安全纳入电、气焊等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岗位人员的教育培训、资格认证和考试内容。 |
6 | 共享震情、汛情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将信息同步至消防救援部门,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物资保障。 |
(五)市场监管部门 |
1 | 依法对生产、销售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
2 | 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相关标准,加强对电线电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管理,从源头把控产品质量。 |
3 | 依法对生产、销售领域电动自行车、电线电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4 | 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
5 | 依法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等地方标准,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消防安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 |
6 | 负责将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作为对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
7 | 负责指导网络餐饮即时配送企业落实配套换电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和换电设施需求收集。 |
(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1 | 依法行使涉及消防划转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
2 | 依法依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开展消防车通道治理,对影响灭火救援和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3 |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供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行业监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
4 | 依法处置擅自搭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
5 | 协助开展沿街店铺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安全检查与指导,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
三、行业系统管理责任 |
(一)宣传部门 |
1 | 负责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安全重要指示批示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
2 | 将消防安全纳入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内容,加强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
3 | 加强消防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消防工作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等工作。 |
4 | 做好消防网络舆情信息监测,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收集、分析、研判、回复和处置等工作。 |
5 | 指导督促电影院线、电影院、私人影院、电影录制业、出版印刷等文旅及新闻出版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二)社会工作部门 |
1 | 指导居(村)委会做好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2 | 指导推进全县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消防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
(三)发展改革部门 |
1 | 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2 | 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项目消防安全条件,指导督促重点建设项目全流程落实消防安全要求。 |
3 | 负责能源(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储能电站、光伏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等)、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4 | 将企业消防安全诚信状况作为对企业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会同相关部门对存在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
5 | 负责在民航行业管理外的通用航空(低空经济)等企业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消防工作制度。 |
(四)经信部门 |
1 | 负责工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消防安全风险,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消防安全水平。 |
2 | 将消防安全纳入企业入园(上楼)准入事项,指导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园、村级工业集聚点等企业集聚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 |
3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民用飞机及船舶制造业和民爆器材销售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盐业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4 | 指导、督促锂离子电池、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电池制造工艺,提高电池本质安全。 |
5 | 指导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大力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广泛推广应用。 |
(五)教育部门 |
1 | 负责教育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
2 | 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对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严格审查消防安全。 |
3 | 负责中小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统筹科技、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消防安全管理。 |
4 | 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鼓励支持中职学校开设消防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
(六)科技部门 |
1 | 负责科技类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导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等机构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2 | 加大对消防安全重大科研项目的支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消防安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运用。 |
(七)民宗部门 |
1 | 负责寺院、宫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2 |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内商店、超市、陈列展览等场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大型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场所内影视作品拍摄的消防安全管理。 |
(八)民政部门 |
1 | 负责指导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殡葬、养老服务机构、以养为主医养结合机构及婚姻登记机关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备案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
2 | 加强对消防公益基金会的监督管理和扶持,推动消防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
(九)司法行政部门 |
1 | 指导、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消防普法宣传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
2 | 负责社区矫正场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3 | 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
4 | 协调督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涉及消防划转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
(十)财政部门(国资办) |
1 | 负责督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内部业绩监测评估范围。 |
2 | 指导督促一定规模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伍。 |
(十一)人力社保部门 |
1 | 负责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和管理中的消防安全。 |
2 |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职人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并编入职业培训教材;督促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
3 | 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事业编制人员和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荣誉表彰等工作。 |
4 | 会同消防救援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指导消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职业技能评比等工作。 |
(十二)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 |
1 | 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配合制定消防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
2 | 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3 | 负责城镇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乡村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 |
4 | 与消防救援部门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
5 | 负责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统筹协调电动自行车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 |
1 | 负责依法督促交通运输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
2 | 负责在出租汽车、网约车、营运客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等运营单位及客运车站、港口、公路隧道、码头、道路货物运输站(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工程施工现场、车辆维修等企业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消防工作制度。 |
3 | 依法督促交通运输行业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督促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加大交通运输工具及场所的公益性消防宣传。 |
4 | 监督营运车辆等交通工具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建立健全消防应急制度。 |
5 | 指导将消防车通道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和建设。 |
(十四)农业农村部门 |
1 | 负责种植业、畜牧业、畜禽屠宰行业、渔业、乡村特色产业、休闲农业和农药生产经营主体、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农村沼气综合开发利用、农业工程施工现场和星级农家乐等各类经营主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
2 |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渔港、渔业船舶及“渔家乐”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
3 | 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美丽乡村建设内容,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将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纳入农村基础设施予以考虑。 |
(十五)商务部门 |
1 | 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市场)、拍卖、展览、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汽车销售4S店和二手车、报废车市场)、成品油零售经营、互联网电商企业(包括个体户)和电商园区(含跨境电商)、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商贸流通行业和住宿业(含网约房)、餐饮业、美容洗浴(含足浴、无需医疗许可的生活美容场所)业和家政服务业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
2 | 督促商贸流通、商贸会展主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3 | 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托管类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
(十六)文广旅体部门 |
1 | 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中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 | 负责文化旅游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美术馆、互联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演艺场所(含演艺新空间)、艺术品经营场所、星级宾馆(含等级民宿)、剧本娱乐场所(剧本杀、密室逃脱、桌游)、直播基地、网络视听机构、电竞酒店、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行社等相关旅游行业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等单位,以及大型旅游节庆活动、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好灭火救援及应急疏散演练。 |
3 | 负责文物(含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含博物馆)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文物单位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
4 | 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社会教育职能,加强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 |
5 |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传统村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6 | 指导广播电视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活动。 |
7 | 负责公共体育设施、体育类经营场所(含室内冰雪活动场所)、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体育赛事、体育系统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8 | 负责体育赛事活动领域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体育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
9 | 负责体育彩票发行、销售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10 | 负责健身休闲产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十七)卫生健康部门 |
1 |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等审批或管理中的消防安全。 |
2 | 负责以医为主医养结合机构、医疗美容服务、托育机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等由卫生健康部门相关科室审批或者备案的行业系统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
3 | 完善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体系,做好火灾事故和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
4 | 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指导本系统做好消防宣传教育,督促直属单位开展内部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
(十八)邮政管理部门 |
1 | 负责落实寄递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邮政管理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
2 | 指导督促邮政、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
3 | 负责规范电动自行车换电行业市场,推动快递等集中使用行业以换代充的全面覆盖。 |
(十九)电力部门 |
1 | 负责所管辖电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和本系统运行使用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电气火灾防范技术研究,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接电和用电安全管理。 |
2 | 负责重大灭火救援的消防电力负荷的供电保障,协助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城乡用电设施、自备发电的消防安全。 |
3 | 指导、督促下属电力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定期演练。 |
4 | 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开展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的检查指导工作,加强用电消防安全宣传,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
5 | 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协助相关部门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通知并指导用户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依法依规对无证照企业、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停止供电。 |
(二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
1 | 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应用。 |
2 | 推动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实行浮动性、差异化保费调节机制。 |
四、单位法人主体责任 |
(一)所有单位 |
1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
2 | 拟建前应当充分掌握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的消防安全开建开办条件和要求。 |
3 | 符合开建开办(含改建、扩建)的消防安全条件和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消防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
4 | 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着力提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
5 |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自觉停业或停止使用。 |
6 | 不具备自主检查消防安全或自主整改火灾隐患能力的,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管理或提供技术支持。 |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 |
1 | 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单位,应进一步强化管理组织建设,加大人员、经费等方面的投入,全面落实更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
(三)多业主建筑单位 |
1 |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统一管理。 |
2 | 建筑物由所有权单位委托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仍由所有权单位负责。受委托单位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消防管理,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
3 | 产权单位在出租、委托经营时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场所,且应与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
4 | 产权单位对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消防安全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5 | 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四)物业服务企业 |
1 | 依法提供全面消防安全服务,承担消防设施维护修缮、消除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防范责任。 |
2 |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掌握项目消防安全状况,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
3 | 应当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对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业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且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
4 | 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
5 | 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其他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消防工作。 |
(五)第三方专业力量 |
1 |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以及执业准则规定,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六)其他单位 |
1 | “九小场所”及家庭生产加工、农(渔)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
2 |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
3 | 大型连锁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督促指导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下属企业、连锁经营单位和直营门店的消防安全实施全程监管、系统管理、督查检查。 |
4 | 中央和省、市属驻辖区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自觉接受属地消防监督管理。 |
单位法人除落实以上责任外,还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五、人民群众社会责任 |
(一)公民 |
1 |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自觉做好保护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接受消防培训、参与火灾逃生演练和配合消防救援等工作。 |
2 | 在日常生活中做到“三清三关”,购买、使用合格的电器、燃具等产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违规充停电动自行车。 |
3 |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一懂三会”。 |
4 | 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进行火灾预防教育,根据需要配备家用消防器材和逃生装备。 |
(二)重点岗位人员 |
1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熟练掌握设备操作与值班应急程序。 |
2 | 电焊、气焊等高风险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并持证操作,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落实作业前清除可燃物、配备消防器材、设置专人监护等措施。 |
3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服务,项目负责人或消防设施操作员应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
4 | 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定期检查消防安全状况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及时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
(三)群体组织 |
1 |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监督与建议职能,共同推动消防安全高质量发展。 |
2 | 各类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消防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开展社区巡查、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公益活动。 |
3 | 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参与信用建设工作,通过建立行业标准、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引导等方式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4 |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督促并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按规定筹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消防设施的维修、改造和提升,配合有关部门整改火灾隐患,组织业主参与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