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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确定永嘉县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5-07-10——2025-07-18

发布部门:县发改局

状态:已发布

意见征集公告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

为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理清公墓单位收费服务项目内容,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推动殡葬改革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结合我县实际,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永嘉县民政局联合拟定《关于确定永嘉县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18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0577-67223163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979922149@qq.com);邮寄(浙江省永嘉县行政中心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邮编3251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9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公墓价格管理,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 号)等规定,经成本调查,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永嘉县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墓适用范围

我县范围内经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建设2024年11月1日之前竣工的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存放处),已经过价格部门核价公益性公墓的除外。

二、收费标准

1.墓穴使用费基准价格:11500元/穴,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30%,下浮不限。

2.公墓单位根据成本,按照基准价格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墓穴使用费标准。乡村公益性墓地墓穴使用费标准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报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备案后实施。作价公示:墓穴使用费=成本+预留维护经费+税金。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穴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墓碑、墓基座等直接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墓区绿化、配套的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

3.预留维护经费主要用于墓地日常安保、保洁清理、绿化养护、道路维修、配套设施的运转和维护等,其提取率和相应的使用期限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4.对个别公益性公墓,确因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等建设成本过高,其墓穴使用费,可采取单独核定方式,另行批复。

三、相关要求

公墓单位应当对低保户等困难家庭实行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公墓单位确定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各公益性公墓应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厘清公墓单位收费服务项目内容,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推动殡葬改革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结合我县实际,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永嘉县民政局联合拟定《关于核定永嘉县公益性公墓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出台主要依据

(一)《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版)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公墓适用范围

我县范围内经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建设2024年11月1日之前竣工的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存放处),已经过价格部门核价公益性公墓的除外。

(二)、收费标准

1.墓穴使用费基准价格:11500元/穴,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30%,下浮不限。

2.公墓单位根据成本,按照基准价格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墓穴使用费标准。乡村公益性墓地墓穴使用费标准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报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备案后实施。作价公示:墓穴使用费=成本+预留维护经费+税金。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穴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墓碑、墓基座等直接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墓区绿化、配套的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

3.预留维护经费主要用于墓地日常安保、保洁清理、绿化养护、道路维修、配套设施的运转和维护等,其提取率和相应的使用期限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4.对个别公益性公墓,确因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等建设成本过高,其墓穴使用费,可采取单独核定方式,另行批复。

(三)、相关要求

公墓单位应当对低保户等困难家庭实行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公墓单位确定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各公益性公墓应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