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时间:2025-07-14——2025-08-14
发布部门:县民政局
状态:进行中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树立文明新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规定,
制定本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07月14日至2025年08月15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民政局民政事务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77-67950265。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永嘉县人民政府网站,邮子邮件(邮箱:yjxbgs@163.com),邮寄(地址: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嘉县公共文化活动中心6楼605室,邮编:3251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提升殡葬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安葬需求,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温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生态墓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民事〔2024〕86号)等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
(一)公墓规划选址
公益性公墓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统筹兼顾、节地生态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整体布局和永嘉县安葬(放)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本辖区内现有公益性公墓墓穴存量和年平均死亡数量,科学设置公益性公墓建设点位。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禁止在铁路、公路(高速、国道、省道、县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益性公墓。申报项目确需在特殊区域内选址或未纳入永嘉县安葬设施专项规划的,采取一事一议单独选址论证,论证成果纳入永嘉县安葬设施专项规划修编中。
(二)公墓建设主体
公益性公墓,是指经民政部门审批同意,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村居集体)作为建设和管理主体,不得以企业或个人的名义作为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主体。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居民安葬骨灰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审批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墓审批标准
公墓建设参照《温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生态墓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民事〔2024〕86号)以及相关节地殡葬设施建设要求,提高集约化生态化安葬程度。节地生态型墓地建设墓穴每亩不低于200对(双穴)。每对墓穴(双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6平方米,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4平方米,墓碑面积不超过0.4平方米,墓碑顶部离地面高度不超过0.6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艺术,减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建成时,墓地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建成使用满9年,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二、优化审批流程
将公墓建设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审批、方案审批、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
(一)立项审批阶段。
1.立项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以工程建设移坟为目的申请的,须提供移坟花名册)、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建公益性公墓的公示材料(包含选址、公益性质属性、规模、墓穴样式等),并附建设所在地村(居)民代表大会和村居(社区)“两委”同意意见。
2.联合踏勘。县民政局会同县政务中心组织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旅体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等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选墓址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联系和把关选址工作,并出具选址意见。
3.立项批复。
根据项目所在地,永嘉县15个乡镇的公益性公墓审批由县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审批;永嘉县属温州市中心城区(76个街镇)的7个街道的公益性公墓由县政局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经温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二)方案审批阶段
1.编制建设方案。建设业主根据县民政局立项批复和公墓有关建设标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林地、土地等审批手续。
2.方案审查。建设业主将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含公益性公墓平面布局图、墓穴样式图、建设内容等要件)、永嘉县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方案申报表等材料提交县民政局。根据规模建设县民政局邀请市殡葬协会公墓专业委员会专家及相关部门(面积在3亩以下的由县相关部门评审),对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开展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作为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的依据。
3.审批和备案制度。县民政局对修改后的公墓建设方案要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批复意见。
(三)建设施工阶段
1.公开招标。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经审批后,建设业主根据建设方案、施工图组织公开招标,在组织公开招标之前将招标文件报县民政局备案。
2.开工备案。完成招投标后,建设业主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表、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30%资金到位验资证明、公益性公墓工程备案表提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签发开工令。
3.施工建设。招标完成取得开工令后,建设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批准的用地范围进行施工前放样并开工建设,在两年内完成建设,建设过程要保证监理单位或委托第三方建设过程管理机构到位,确需延长建设期的,须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意。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建的,将予以收回或调整公益性公墓建设指标。
3.方案调整。建设业主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施工,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施工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建设方案的,需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变更,涉及重大调整变更的报原审批同意的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变更。对于分批建设的公益性公墓,要按照分阶段审批、分阶段验收投用的原则,在建设批次未完成验收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同意开展新批次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建设。
(四)竣工验收阶段
公益性公墓项目完工后,建设业主向县民政局提交《永嘉县公益性公墓竣工验收表》,县民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资规局等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建设方案开展实地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通过,县民政局将审批材料以纸质形式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并经县发改局定价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加强公益性公墓日常监管
(一)加强公益性公墓属地监管。
属地乡镇(街道)应落实监管职责,确定区域生态墓地专管员,专管员每周对所辖生态墓地开展检查工作,现场核对公益性公墓坐标图、平面布局图、墓穴样式图、现状图、红线图、绿化植被图等图文资料,做到图实相符,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与建设方案不符的,及时予以纠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相关职责加强公益性公墓监管,对发现的公益性公墓违规移位,超范围、超标准建设墓穴,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不达标等情形,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查处,需要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的,要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工作。
(二)严格公益性公墓定价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公墓单位应当在墓区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将墓穴价格和基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违规经营,牟取暴利。县市场监管局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墓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价格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三)规范公益性公墓经营行为。从严控制墓穴预售(租),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须提供医疗机构病危证明)预售(租)并确保自用外,必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方可提供。公墓单位向用户提供墓穴后,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明确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死者姓名;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墓穴使用年限;墓穴价格和支付方式及其他约定。
(四)强化公益性公墓后期维护。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应当予以补足。
(五)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实现殡葬服务机构名录、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监督方式、服务规范等网上公开。公开服务清单,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收费,线上线下密切互动,提供骨灰流向管理、私坟信息管理、公益性公墓管理、青山白化管理、移风易俗管理。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对殡葬服务的监管,推动建立殡葬服务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其他相关规定
对于申报建设规模较小(3亩以下)的生态墓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可采取简易手续进行评审报批,但也必须制作公墓平面布局图、墓穴样式图、建设内容等材料。对2024年11月1日前已经民政部门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公墓,需按本通知要求报县民政局审批调整建设方案。
全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困难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亡故后,其亲属(或监护人)可向逝者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应提供辖区内指定的免费安葬处。
本通知自2025年x月x日起开始实施,我县原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永嘉县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方案申报表.docx
永嘉县公益性公墓竣工验收表.docx
生态公益性公墓建设开工备案表.docx
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表.docx
公墓建设审批流程图.docx
本《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系统化、精细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永嘉县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审批、运营和监管全过程,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满足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并树立文明新风。其主要内容和亮点解读如下:
一、核心目标:
规范建设管理:建立清晰、严格的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审批流程和监管体系。
保障公益属性:明确建设主体(乡镇街道或村居集体),禁止企业或个人作为主体,确保非营利性。
推进节地生态:强制推行小型化、生态化墓穴标准,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要求。
优化审批服务:将审批流程明确划分为四个阶段(立项、方案、施工、验收),提高效率与透明度。
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价格、经营行为和后期维护监管。
提升服务水平:规范服务流程、收费公示,推动信息化平台建设,便利群众并加强监管。
二、核心内容要点解读:
(一)严格建设标准:
1.选址严控:必须符合规划,优先荒山瘠地。明确禁止区域,铁路公路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特殊选址需“一事一议”论证。
2.主体明确:必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或社区(村居集体)建设和运营,严禁企业或个人作为建设主体(区别于经营性公墓)。
3.生态节地标准:双穴≤0.6㎡,单穴≤0.4㎡,墓碑≤0.4㎡,墓碑高度≤0.6米。每亩不低于200对(双穴)。建成时绿地率≥50%;使用满9年绿化覆盖率≥80%。墓型要求小型、美观、艺术化,减少不可降解材料。
(二)优化审批流程:
四阶段清晰化:立项审批→方案审批→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所需材料、步骤、责任部门明确。
1.立项阶段。
强调联合踏勘(民政牵头,多部门参与),各部门需专人负责并出具意见。
审批权限:15个乡镇项目由县民政报县政府审批;中心城区7个街道项目需县民政局初审→县政府→市民政局→市政府审批。
2.方案阶段
需委托专业设计,办理林地土地等手续。
专家评审:根据规模邀请市专家或县级部门评审方案。
审批公示:方案修改后需公示,无异议才批复。
3.施工阶段
招标备案:招标文件需报民政备案。
开工令制度:提交多项材料(含30%资金到位证明)后,民政签发开工令方可开工。
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变更方案,确需变更需民政(重大变更需原审批政府)批准。
工期控制:原则上2年内完工,延期需批准,否则收回指标。
分批建设原则:完成验收前批,原则上不批新批。
4.验收阶段
多部门联合实地验收。
双重要求:验收通过后,需市民政局备案且县发改局定价完成,方可投入使用。
(三)加强日常监管:
1.属地监管强化。乡镇街道负主责,设立专管员,每周检查,确保“图实相符”。对违规移位、超标建设、绿化不达标等行为,依法查处,做好案件移送。
2.价格透明管理。强制公示,价格、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流程、监督电话必须在墓区醒目位置公示。
3.规范经营行为。严控预售,仅限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需证明)确保自用。其他人必须凭死亡/火化/迁葬证明购买。凭证管理,提供墓穴后,必须发放载明详情的《墓穴使用证》。
4.保障后期维护。强制预留维护金,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必须预留作为该墓穴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不足需补足。
推动数字化监管,推动服务信息网上公开(名录、项目、价格、承诺、监督等)。建设数据平台,管理骨灰流向、私坟、公墓、青山白化、移风易俗。运用大数据监管,探索建立殡葬服务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
(四)其他相关规定:
简化小微项目(<3亩):可简易评审,但仍需核心材料(布局图、样式图等)。
历史项目调整:2024年11月1日前已批未建项目,需按本通知调整方案报批。
困难群体保障:特困、低保、困难优抚对象亡故后,其亲属可申请户籍地乡镇街道提供的免费安葬处。
效力与衔接:本通知实施后,原县内不一致文件以此为准;若与上级法规冲突,按上级执行。
三、总体意义:
该征求意见稿是永嘉县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公墓管理的重要举措。它通过设定严格的生态节地标准、优化透明的审批流程、明确有力的监管措施(特别是属地监管、价格管控、预售限制、维护金预留和数字化建设)以及保障困难群体权益,旨在构建一个规划科学、建设规范、运营有序、监管有效、服务便民、生态环保的公益性殡葬服务体系,切实保障群众“逝有所安”的基本需求,同时保护宝贵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移风易俗和社会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