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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为加强永嘉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提升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能力,永嘉县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16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52号)等文件精神,起草了《永嘉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起草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制定依据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160号) (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52号) 四、研判过程 2024年2月,县财政局起草了《永嘉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4年4月24日至4月28日征求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科技局等部门和22个乡镇(街道)意见; 2024年5月8日到2024年5月15日,于永嘉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2024年8月30日,提交永嘉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9月9日收到13条意见,采纳13条,10月10日完成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2024年10月28日下午陈博常务副县长牵头召开专题讨论会; 2024年10月30日过合法性审核及公平竞争审查; 2025年5月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主要内容框架 《永嘉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共十二章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分层分类管理”管理体制。 (三)资产配置。明确了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方式和具体要求。 (四)资产使用。主要明确了岗位职责,根据不同资产类别加强具体使用管理,明确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管理要求。 (五)资产处置。明确了资产处置方式、条件、权限和程序。 (六)资产清查。明确了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及资产清查相关要求。 (七)资产收入上缴。明确了资产相关收入内容,上交收入要求。 (八)资产评估。明确国有资产评估和可以不评估的情形,以及资产评估备案要求等。 (九)资产报告。明确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内容,以及县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相关要求。 (十)监督检查。明确了人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单位相关机构国有资产监督检查要求。 (十一)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对各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应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十二)附则。明确办法参照执行范围和不适用情形。 六、实施时间 《永嘉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30日后起实施。 七、文件术语解释 公物仓: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等可调剂国有资产实行集中收储、合理调剂、依法处置的运行平台。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永嘉县财政局;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李崇原 0577-67227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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