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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温民助〔2019〕82号)和《永嘉县民政局 永嘉县财政局关于要求调整困境儿童和特困人员生活待遇标准的请示》(永民〔2018〕83号)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根据《2024年永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永嘉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5621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测算为:45621元×50%÷12≈1901元,因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77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01元。调整后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新标准自2025年7月1日开始实施,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给予保障。 永嘉县民政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5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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