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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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温林运输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8月4日作出了永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作出了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的行政处罚,因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存在瑕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本机关于 2023年8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的永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现采取其他方式均不能向你单位送达该文书,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文书(详见附件)。公告期限1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永嘉县人民政府瓯北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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