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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永嘉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5-05-31——2025-06-30

发布部门:县水利局

状态:已发布

意见征集公告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

为深入夯实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工作,全面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现将《永嘉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在网上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5月3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水利局,联系电话:0577-67951917。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永嘉县人民政府网站,电子邮件(邮箱:382808585@qq.com),邮寄(浙江省永嘉县上塘县前路94号永嘉县水利局,邮编:3251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水利局

2025年5月30日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工程长效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的活动,包括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以及乡镇、联村、单村集中式供水。

相关法规、规章对城市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对辖区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对全县农村供水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抓好农村供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县统管单位对全县农村供水安全负运行管理责任,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计划下达,负责全县供水价格制定,组织水价听证。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资金,加 强资金监管,在县水利建设资金中列支,配合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资金计划。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城镇供水管网延伸、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等。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用地审批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规划、管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用地,依法及时查处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和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等。

县税务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农村饮水工程优惠税收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 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政策,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

永嘉县供电局负责用电保障及落实用电优惠政策,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价格可按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相关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及相关设施的违法行为。

五、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参照《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确定。即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经有关部门组织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后,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具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单位(个人)转让农村供水工程的,其中政府补助资金转为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六、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并指导、监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二)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四)负责指导、监督农村供水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七、县统管单位是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实行县级统一维护管理,并承担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巡查、净水设备和消毒设备的运行管理、水质检测、维修养护(水源至用户表外)、水费收缴等工作。

八、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人,制定本辖区农村供水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各乡镇(街道)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监督指导县统管单位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源地巡查和保护、水费收缴、维修养护等工作。

(二)负责县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工作。

(三)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协调工作、政策及群众纠纷处理等工作。

(四)负责督促和指导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供水工程)。

九、各受益村(社)要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分管村委干部和管理员。各受益村(社)主要职责为:

(一)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农村水源保护工作,加强水源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和报告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

(二)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日供水量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负责制订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三)管理员配合县统管单位督促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厂区保洁等工作。

(四)配合完成乡镇(街道)及县统管单位下达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十、县统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水源、供水设施、村内管网等,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十一、县统管单位负责管护的工程建(构)筑物、设施(备),由其负责管理和维修;乡村管网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县统管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负责管护和维修。

十二、县统管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运行日志和水费收缴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十三、县统管单位按管护职责范围对单(联)村水站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对水源地、水源工程、输(供)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乡镇(街道)区域集中供水工程至少每周一次、单(联)村供水工程至少每月一次。在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点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十四、县统管单位对农村供水工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工程(设备)维修养护,定期清理水源工程引水口、蓄水池、阀门井等管道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台汛暴雨后应及时巡查水源工程,视情况及时清理。

十五、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征得当地乡镇(街道)同意并由县统管单位负责实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必须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十六、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需要,可以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按规定报经批准后,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十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街道)、村委会应根据县级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预案,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指导县级统管单位落实预案具体措施。

十八、县统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维护、水质检测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规范供水行为,水质检测不合格时,报告属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十九、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供水水质监测监管网络,每年按上级规定对农村供水工程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水质检测情况通报当地乡镇(街道)、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二十、县统管单位每季度对供水设施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每次清洗消毒完毕后,清洗单位应抽取水样进行水质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清洗、消毒直至检验合格。

二十一、县统管单位应对其供水水质负责,供水水质和消毒效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十二、县统管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消毒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直接从事供水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有资质的卫生医疗机构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应当每年进行体检。

第五章  供水管理

二十三、县统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规范开展水质自检,水质检测频次和指标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3824-2024)要求执行。

二十四、县统管单位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分时段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县级统管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县级统管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连续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县级统管单位应当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二十五、各村(社)应全力配合县统管单位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县级统管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停止供水。计量设施不准的,要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验,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二十六、县统管单位和各用水户在冬季要对供水设施采取保暖措施,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

二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

二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县统管单位维修或者更换。

第六章  资金及政策保障

二十九、县政府设立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资金由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县级财政补助等组成。

三十、根据《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农村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免征收水资源费。

三十一、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任期目标责任考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供水安全管理同村两委干部考核挂钩,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供水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认真贯彻本办法,对乡镇(街道)、村委会农村供水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

(二)未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或者未及时抢修供水设施;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停止供水通知义务;

(四)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采 取处置措施。

农村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 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处罚。

三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盗用供水的,责令改正,补缴水费,对单位可以处 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转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 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依法履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污染防治、健康评价、卫生监督等职责;

(二)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查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八章  附则

三十六、本办法规定适合于农村供水工程。

三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期为两年,原《永嘉县农民安全应用水项目管理办法》(永政发〔2011〕292号)同时废止。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一、制定背景

2025年农村饮用水供水工作已被被中央纪委列为入中央纪委和省委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为16件全国集中推进的群众身边具体实事之一,主要任务为“整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重点项目清单(解决农村供水保障水平不高问题),该问题正中我县农村供水工作管护薄弱问题,亟需开展整治,要求要明确农村供水工程管护主体责任,落实管护经费,加强管护队伍建设,确保单村水站运行管理标准满足巩固提升要求。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

三、前期研究讨论结果

2025年1月,农村饮用水供水工作已被被中央纪委列为入中央纪委和省委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为16件全国集中推进的群众身边具体实事之一,主要任务为“整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不到位等问题”。

2025年2月13日,县水利局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2025年3月20日,修订小组形成修订稿初稿。

2025年5月15日,县水利局召开内审会,与会人员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2025年5月30日,根据内审会意见,修订小组对初稿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框架

《永嘉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八大块:

一、总则。明确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了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及职责。

三、工程运行管理。明确了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体制。

四、安全管理。明确了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管理体制。

五、供水管理。明确了全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管理体制。

六、资金及政策保障。明确了全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管理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原则、拨付方式和具体要求。

七、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八、附则。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及自公布之日后的具体施行时间。

草案全文
我要提意见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