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5〕16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4月22日作出的永住建签字〔2025〕xx号《其他法定途径答复书》,于2025年5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