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
信息公开元数据
|
|||||||||||||||||||||||||||||||||||||||||||||||||||||||||||||||||||||||||||||||||||||||||||||||||||||||||||||||||||||||||||||||||||||||||||||||||||||||||||||||||||||||||||||||||||||||||||||||||||||||||||||||||||||||||||||||||||||||||||||||||||||||||||||||||||||||||||||||||||||||||||||||||||||||||||||||||||||||||||||||||||||||||||||||||||||||||||||||||||||||||||||||||||||||||||||||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快农业领域“两新”工作,落实好惠农政策,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4日 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稳定补贴政策实施、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支持广大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机,坚持稳产保供、突出重点、自主创新、优机优补、公开透明,进一步强化政策监管、风险监测和动态预警,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保障粮食、重要农产品安全供给和“土特产”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深化农业“双强”行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探索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浙江路径提供坚实支持。到2026年,补贴各类农机具15万台(套)以上,补贴受益农户10万户以上。 二、补贴机具范围和补贴机具资质 (一)补贴机具范围。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从全国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22大类48小类134品目(附件1),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等农业绿色、智能化发展等领域以及其他重大战略实施所需机具。 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范围)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设13品目(附件2),重点保障农机创新产品、特色产业发展机具需求。开展省级“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补贴(以下简称“先行先试”补贴),对中央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项目研发取得突破、亟需熟化定型,而无适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专项鉴定大纲暂时无法实施推广鉴定、专项鉴定的创新产品,给予特定补贴支持,具体办法见附件3。 中央和省级补贴范围可根据特色产业发展、农机新产品推广应用等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 (二)补贴机具资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全国补贴范围内(中央农机创新产品除外),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继续开展中央农机创新产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实施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专项鉴定产品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确定,具体补贴范围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同步发布。中央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方案(附件4)、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方案(附件5)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实施。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省级补贴范围(“先行先试”补贴除外)内,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识。 三、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限额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另行公布)。根据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优化确定我省补贴机具参数及分档,依据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中央和省级补贴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国家最高补贴额,非通用类同周边省份相衔接。 组织开展优机优补。重点围绕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秸秆综合利用等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装备实现优机优补,提高插秧机、半喂入收割机等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备同意后实施),进一步优化相关产品分档。对我省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降低补贴额测算比例,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逐步退出补贴范围。轮式拖拉机按中央统一部署要求调整或实施。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同一机具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和其他渠道的项目补助。 (三)补贴限额。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省级以上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含农机报废补贴资金等):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5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四、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任务支出。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通报各地资金使用进度,按需组织开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余缺调剂,防止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两年动态紧平衡。落实省级法定支出责任,安排配套资金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农机创新产品年度资金使用规模控制在全省中央资金总规模15%以内。严控累加地方补贴风险,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支持开展农机作业、新产品推广应用等,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操作程序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含市本级、市辖区)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规定。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配套文件,并按规定发布相关内容。 (二)组织投档。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重点对高风险机具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 (三)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四)提交申请。购机者完成购机后,省级补贴(含先行先试)产品购机时应付清货款,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以及付款凭证(现金支付的应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等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并及时完成签字确认。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或办理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当年难以完成兑付时,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应及时告知购机者相关情况,在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五)审核核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开展多种核验方式,探索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量(面积)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加大对中央农机创新产品、农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先行先试”补贴产品、提高补贴测算比例产品和单台补贴额5000元以上等重点机具实物逐台核验力度;对单台补贴额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抽查核验的方式进行,抽验比例不低于10%,其中年度补贴数量少于100台的实施县抽验比例不低于40%,年度补贴数量多于1000台的实施县抽验数量不低于100台。对购置牌证管理机具并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可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免于实物核验,推进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机具信息及时准确推送。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提升监控能力。 (六)结算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和一卡通等渠道,向购机者兑付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告知购机者,做好政策解读,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七)资料归档。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深入落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各地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重点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机具核验、第三方核查等方面支出。乡镇有关部门配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鉴定支撑。实施农机鉴定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提升鉴定服务效能。发挥农业农村部门企业属地管理优势,建立证前核查证后监督协作机制,强化鉴定产品监管。建立健全鉴定与补贴联动机制,加强对补贴产品参数异常等情形的联动处理,确保补贴产品与鉴定产品一致。强化机具抽查核验,发现问题的及时调查处理,并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优化服务效能。各地要全面运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智能终端等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手段,探索创新受理审核、机具核验等数字化应用场景,鼓励各地通过集中受理、预约上门等方式,提供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线下服务,切实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进度。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的督查力度,落实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严格规范农机产销企业经营行为,因违规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将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不得公开购机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本年度补贴受益信息(附件6)。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67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 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24—2026年浙江省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024—2026年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浙江省农机“先行先试”补贴方案 4.2024—2026年中央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方案 5.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方案 6. 县(市、区)20 年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受益信息汇总表 附件1 2024—2026年浙江省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大类48小类134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1.7机耕(滚)船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5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2.6铺膜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去雄机 3.3.4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微灌设备 4.1.1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脱粒机 5.1.3谷物联合收割机 5.1.4玉米收获机 5.1.5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2.2油菜籽收获机 5.3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甘蔗割铺(集条、集堆)机 5.4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4.1叶类采收机 5.4.2果类收获机 5.4.3瓜类采收机 5.4.4根(茎)类收获机 5.5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6收获割台 5.6.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6.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2.1药浴机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剪毛机 11.1.2挤奶机 11.1.3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4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设备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捕捞机械设备 14.1绞纲机械 14.1.1绞纲机 14.2其他捕捞机械设备 14.2.1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5.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1种子清选机 15.1.2种子包衣机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6.1粮食初加工机械 16.1.1粮食清选机 16.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6.1.3碾米机 16.1.4粮食色选机 16.2油料初加工机械 16.2.1油菜籽干燥机 16.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7.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7.1果蔬初加工机械 17.1.1果蔬分级机 17.1.2果蔬清洗机 17.1.3水果打蜡机 17.1.4果蔬干燥机 17.1.5脱蓬(脯)机 17.1.6青果(豆)脱壳机 17.1.7干坚果脱壳机 17.1.8果蔬去籽(核)机 17.1.9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7.2茶叶初加工机械 17.2.1茶叶做青机 17.2.2茶叶杀青机 17.2.3茶叶揉捻机 17.2.4茶叶压扁机 17.2.5茶叶理条机 17.2.6茶叶炒(烘)干机 17.2.7茶叶清选机 17.2.8茶叶色选机 17.2.9茶叶输送机 18.农用动力机械 18.1拖拉机 18.1.1轮式拖拉机 18.1.2手扶拖拉机 18.1.3履带式拖拉机 19.农用搬运机械 19.1农用运输机械 19.1.1田间搬运机 19.1.2轨道运输机 20.农用水泵 20.1农用水泵 20.1.1潜水电泵 20.1.2地面泵(机组) 2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1拉幕(卷帘)设备 21.1.2加温设备 21.1.3湿帘降温设备 2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2.1清理机械 22.1.1捡(清)石机 附件2 2024—2026年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金属粮仓 2.履带自走式耕作机 3.水平自动控制装置 4.水田埋草器 5.水田除草机 6.稻田开沟机 7.食用菌菌料制备设备(混合机) 8.毛豆收获机 9.规模猪场巡检机器人 10.子脾移虫机 11.履带掘耕机 12.养殖场车辆洗消系统 13.电动履带旋耕机 附件3 浙江省农机“先行先试”补贴方案 一、补贴机具范围 “先行先试”补贴产品应具有创新特征,符合地方特色产业要求、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且因无适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专项鉴定大纲而暂时无法实施推广鉴定、专项鉴定的产品。具体补贴品目另行公布,补贴产品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可根据需要按年度调整。 二、产品条件 (一)参与“先行先试”补贴产品应是创新产品,通过浙江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获得新产品认定评价报告。具体认定办法见《浙江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产品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报告有效期内。 (二)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或获重点攻关项目支持且产业化产品,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三)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三、补贴实施 “先行先试”补贴是省级补贴的重要内容,具体实施办法总体按照现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补贴标准。补贴额按不超过产品市场销售均价30%测算。具体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二)动态调整。产品视推广应用情况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农机鉴定、推广部门要对连续补贴2年及以上的产品按年度开展实施效果评估,条件成熟的产品转入中央或省级补贴范围。及时将可靠性、适用性等意见反馈不佳的产品退出补贴范围。 (三)严格监管。自愿参与补贴的产品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经销商管理、销售价格真实性、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书面承诺。对投档过程中出现超范围投送产品及投送品目、档次错误的,将严肃处理。 附:1.浙江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2.企业参与浙江省“先行先试”补贴承诺书 附1 浙江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 为推进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建设,加快农机装备熟化定型进程,强化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应用,根据农机试验鉴定改革创新工作要求和浙江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形式、原则及用途 浙江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以下简称“新产品认定”)是指通过“试验验证+专家评议”模式,对农业机械的创新性、适用性、安全性等做出技术评价的活动。新产品认定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促进我省创新突破、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被认定为浙江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的产品,在认定有效时限内可纳入浙江省农机“先行先试”补贴范围,享受购置补贴支持。 二、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申报条件 申报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的产品应具有创新特征,符合浙江省农业产业发展要求、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急需农机装备,且因无适用农机推广鉴定、专项鉴定大纲而暂时无法实施推广鉴定、专项鉴定的产品。新产品认定申报,包括但不限于省重点研发或“尖兵”“领雁”研发攻关项目孵化产品;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孵化产品;省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项目孵化产品;引进国内外市场上已有的且在结构、性能或功能上有明显浙江省区域适用性提升的产品;产品结构虽然简单,但在浙江省区域作业适用性强,能为农业生产提高效率、增产效果明显,用户使用口碑佳的产品。新产品认定申报者应当是中国境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三、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职责分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主管新产品认定工作。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总站(以下简称“省农机鉴定推广站”)牵头组织实施新产品认定具体工作。 四、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申请与受理 省农机鉴定推广站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产品建议。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向省农机鉴定推广站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1)《浙江省先行先试农机新产品认定申请书》(一式两份);(2)技术报告1份,内容包括产品技术规格、总体技术方案与实现、主要创新点、研发进度、主要研发人员等概述;(3)产品规格表1份,包括产品基本项目、基本参数;(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产品照片(左前方45°、右前方45°,正、后方,产品铭牌各1张);(6)其他相关材料。认定申请者应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省农机鉴定推广站在收到认定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开展批次产品预审论证工作,明确产品适用范围,确定需要考核的关键性能参数,并提出预审通过的产品名单和具体产品试验验证、专家评议工作方案建议,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试验验证与专家评议 根据备案意见,省农机鉴定推广站及时落实试验验证单位(可以是省内农机鉴定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地方农业(农机)技术推广部门,或者是它们的联合体),协同完善具体产品试验验证实施方案,并全程参与实施。 承担试验验证的单位承接任务后,应与认定申请者充分沟通,确定试验验证方案,保证试验条件满足要求。试验验证重点考验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及对农业生产增产增效效果,并在技术指标、参数设定上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协同。 试验验证结束,应及时出具试验验证报告。试验验证结果不满足考核指标的产品,出具不符合报告,不安排专家评议。对试验验证结果情况良好的产品,应及时组建评议专家组(从省级农机化与数字化专家库中抽取5~9位熟悉相应领域技术的专家组成评议专家组)审查企业生产条件,考量产品创新性,并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价。专家评议可以安排在试验验证之后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与试验验证同步进行。直接参与产品研发生产或与生产企业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该产品评议。 省农机鉴定推广站综合产品试验验证和专家评议意见,编制新产品认定评价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经备案同意后,向认定申请者发放认定评价报告。新产品认定评价报告有效时限为2~3年(视产品熟化情况而定)。 六、认定跟踪 省农机鉴定推广站组织对先行先试持续1年以上的产品进行应用情况跟踪调查,重点考察产品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适用性等情况,出具跟踪调查报告。对作业效果好、用户认可度高的产品,提出向专项鉴定、推广鉴定转化意见,适时编制相关产品专项鉴定大纲或推广鉴定大纲,推动向试验鉴定转化,打通试验鉴定通道。对可靠性、适用性等意见反馈不佳的产品,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退出先行先试补贴。 附2 企业参与浙江省“先行先试”补贴承诺书 本企业自愿参与浙江省农机“先行先试”补贴,充分了解并自觉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同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经营,不误导购机者,不参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补贴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公布其产品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并组织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确保其已知悉了解所购产品情况。 二、产品通过浙江省先行先试农机创新产品认定,获得新产品认定评价报告。强化以质量保障能力为核心的工厂条件建设,确保出厂的每一件产品与认定的样机保持一致。 三、按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在相关系统中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总经理、分管生产制造、销售等工作的副总经理和具体参与补贴政策实施、试验鉴定、产品认证等工作的员工)信息。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开通后,生产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在系统中内置产品信息,原则上应与实际发货时间同步。经销企业及时向用户提供发票,原则上应与机具销售时间同步。 四、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铭牌式样统一。产品出厂编号规范并按要求打印在铭牌和机体固定位置。机具明显部位喷涂或粘贴“20××年补贴产品”标识,保证标识字迹清晰,粘贴的标识牢固不易去除。 五、加强经销商管理,通过非现金方式与购机者(或经销商)结算购机款的,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五年备查。按月对经销商出具的发票等资料进行逐一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筛查结果保存5年备查。出具的发票包含购机者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产品名称、型号价格等信息。 六、严格遵守《农业机械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售后服务承诺。加强对试点产品使用情况的跟踪,提供及时到位的售后服务,对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七、在参与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影响政策实施或承诺内容的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主动报告当地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切实加以整改。 八、承担违反政策规定和上述承诺内容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罚款等处理。 九、自愿承担参与“先行先试”试点补贴实施的其他有关责任和义务。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全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2024—2026年中央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方案 一、补贴产品范围和资金 将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及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纳入中央农机创新产品补贴范围,其中成套设施装备补贴范围包括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等品目。补贴范围将视情调整完善,经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同意后实施。中央农机创新产品年度资金使用规模控制在全省中央资金总规模15%以内。 二、补贴产品和生产企业条件 农机专项鉴定、新型农机的产品选定分别按照《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其中农机新产品中的成套设施装备生产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坚持自愿参与原则,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产品生产(建设、安装)和售后服务能力,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相关内容。参与试点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任何严重违法失信记录,通过组织产销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等方式告知购机者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并对其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作出书面承诺(附1)。 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原则上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范围内实施,山区海岛县可在“两区”范围外实施。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集中建设连栋大棚2000平方米起补,其他地区集中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绿化炼苗大棚起补面积不受限制,玻璃温室水稻育秧中心150平方米起补,其他产业500平方米起补。 具体补贴品目、补贴标准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由补贴额一览表统一发布。 三、操作流程 中央农机创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实行“年度申报,分类管理”,购机者根据实际购置需求,每年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一次补贴申请,当年购置建设完成的产品原则上要在当年完成申请,逾期不再补贴。具体补贴申请程序如下: 1.立项申请。购机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浙江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表》(附2)及相关证明材料。 2.立项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地查验建设地点,审核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列入年度补贴计划。 3.自主建设。购机者自主购置符合要求的产品,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后按照相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组织建设。 4.验收确认。购机者于建设完成后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现场验收。 5.补贴申请。购机者自主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发票、一卡通、购机非现金支付凭证、购机(建设)合同、安装清单、验收报告等材料,标准化设施大棚及附属设备需提供设备用地相关资料,生猪生产成套设备还应提供养殖设施用地、环保评估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成套装备申请管理”栏目进行录入等操作。 6.审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购机者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完成审核的补贴申请通过购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7.资金兑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农机新产品投入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开展现场核验确认,并在《浙江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申请表》填写确认情况,再提交财政开展资金兑付。对于设施大棚单户补贴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参与现场确认。 其他中央农机创新产品按照中央常规补贴产品补贴操作程序执行。 四、强化监管 强化中央农机创新产品工作监督管理,细化工作措施,适时组织回访、抽查,重点对产品使用状态进行形式审核,省级将适时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资金兑付后抽查。成套设施装备要严格落实申请审核、组织验收、资金兑付等职责,要督促生产企业履行承诺践诺的主体责任,发现存在补贴比例畸高、产品配置和性能未达到补贴要求等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先行暂停补贴并立即开展调查,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附:1.中央农机创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生产(建设)企业承诺书 2.浙江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表 附1 中央农机创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生产(建设)企业承诺书 本企业自愿参与浙江省中央农机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充分了解并自觉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同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正确宣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生产(建设)企业主动公布其产品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并组织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确保其已知悉了解所购产品情况。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不参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补贴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产品条件符合《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并在浙江省有不少于2套的实地应用,同时及时将真实完整的纸质、电子证明资料提供给购机者和购机者所在地农业农村业务管理部门。 三、供应的产品符合相关产品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同时产品的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四、中央农机创新产品(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要设备通过非现金方式与购机者(或经销商)结算购机款的,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五年备查。 五、出具的发票包含购机者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面积、价格等信息。对出具给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逐一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筛查结果保存5年备查。 六、对所建设的标准化设施大棚,免费向用户提供保险期至少1年的设施大棚保险。 七、参与补贴的成套设施装备在明显部位安装永久性标牌,标牌内容包括:购机者名称、产品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完成日期、生产(建设)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验收单位名称等。标牌上应有“20××年国家补贴产品”字样,保证标识字迹清晰,粘贴的标识牢固不易去除。 八、加强对试点产品使用情况的跟踪,提供及时到位的售后服务,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负主体责任。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九、在参与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影响政策实施或承诺内容的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主动报告当地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切实加以整改。 十、承担违反政策规定和上述承诺内容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罚款等处理。 十一、自愿承担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的其他有关责任和义务。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全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此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交由购机者、购机者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生产企业保存) 附2 浙江省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表
此表由购机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填写,填写完成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同作为申请资料保存归档。 附件5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方案 为加大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大力发展农业领域低空经济,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农办机〔2024〕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方案如下: 一、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产品条件 1.应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2.申请补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 3.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设计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 4.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多旋翼飞机药箱满载悬停时间≥10分钟; 5.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同一机型药箱相同; 6.设计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凭操作人员身份密钥连接后方可操作飞行; 7.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断点续喷等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8.防护等级不低于IPX5,具有全天候避障功能,距离障碍物(直径≥2.5厘米)3米以外能自动避让,配备全自主飞行作业和手动操控作业系统,可支持厘米级定位; 9.单台配备电池数量≥2组,配备相应数量充电器。 (二)生产企业条件 1.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2.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 3.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按照民航局、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对通过考核人员发放操作证书; 4.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浙江省境内设立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二、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机者购买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数量应与生产、服务规模相适应。 购机者应持有或拥有一定数量人员持有操作证。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国家有关实名登记激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至少完成1000亩次的农机作业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由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 三、补贴操作 补贴操作要求同常规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相同,购机者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发票(非现金支付的另附付款凭证,现金支付的应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补贴申请表、操作人员证明、作业量证明、保险记录等相关资料。补贴申领原则当年有效,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办理时限等原因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使用历年结余结转资金或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四、相关要求 (一)补贴对象应对其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和所购置产品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含市本级、市辖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生产企业对其申报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违规责任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产品的铭牌、机体钢印、补贴标识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规定。产销企业因违法违规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补贴对象违反补贴政策实施、国家空中交通管制、通用航空飞行有关规定等方面所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附件6 县(市、区)20 年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受益信息汇总表
备注:本年度中央财政投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万元,实施中央补贴资金 万元,补贴购置农机具 万台(套),受益农户 万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