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5〕12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受理。经调解,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