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5〕10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1日受理。经调解,申请人于2025年4月11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