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5〕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XX《其他法定途径处理情况答复书》,于2025年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受理。经调解,申请人于2025年2月17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