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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党支部、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溪下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嘉县溪下乡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日
溪下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级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乡级招标投标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乡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上级要求在永嘉县限额以下工程E监管平台实施。 第四条 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由乡作为业主(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和辖区内村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 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程序简易、节约适用的原则。 第六条 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乡镇、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招标人申请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并对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如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人有违法嫌疑的,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申请的受理范围 第八条 全乡或村级组织实施的下列项目,应进入乡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投资建设的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策处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四)利用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出租、出让收益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五)利用村级集体节余资金、村民融资投资的项目; (六)利用国(境)内外组织、个人贷款、赠款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九条 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投资(交易)金额在下列限额范围内的项目: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交通、水利、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电力、国土等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标底在5万元(含)以上的集体土地、资产、资源的出租、出让,在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 (二)对单项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交通、水利、装饰、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施工项目以及单项预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由业主单位直接发包。 预算价在50万以下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直接发包审批表到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并在永嘉县限额以下工程E监管平台录入。由业主自行保存好相关工程原始资料,以备上级审查。 事先未有进行备案登记的工程,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补办备案登记。 (三)直接发包的项目:根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7〕7号)文件要求确定固定下浮率,小工程下浮率如下:房建行业(包括古建筑)的下浮率不低于10%;市政、装饰、园林绿化和旱改水的下浮率不低于15%;智能化的下浮率不低于18%;水利的下浮率不低于14%(其中山塘水库工程不低于10%);交通行业中的道路和桥梁分别不低于10%和5%;另外,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费用不高于收费标准的70%。 (四)直接发包审批所需的材料:乡级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批文或相关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党政例会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财政审核预算书复印件1份;资金落实证明复印件1份;施工图1份;工程项目建设直接发包承诺书原件1份。 村级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批文或相关会议纪要或村级五议两公开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村两委拟定发包方案复印件1份;经第三方审核的预算书复印件1份;资金落实证明复印件1份;施工图1份;工程项目建设直接发包承诺书原件1份。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其中一些材料提供确实存在困难的,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替代。 (五)所涉及的数字,“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十条 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其中,下列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利用政策处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三)村级安置房及其他参照政府投资管理的项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之外的项目;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需报乡政府同意后批准后,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 严禁招标人为适用前款或其他任何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进入乡级公共资源中心交易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职能分工要求; (二)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审核同意或有其他合法证明;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计图纸; (三)有详细的预算清单; (四)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五)需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还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村级工程项目,还应提交村民会议或经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经乡政府同意,并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准后,可以适当从简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经上级批准同意的,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予拒绝招标: (一)招标项目未经审批、审核同意且无其他合法证明材料的; (二)未提供施工图纸及预算清单的; (三)对照立项文件、施工图纸、预算清单等材料,具有较为明显的肢解行为的; (四)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五)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为虚假招标的。 第三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 乡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一般由下列环节组成:业主(招标代理人)提交申请、对招标申请条件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报名、接受投标(收取投标保证金或支付凭证)、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确定中标人(制发中标通知书)、撰写招标投标情况说明(可由招标代理人撰写)、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应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进行合理性、规范性审查。发现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及本次招标范围; (二)日程安排、投标须知和技术要求;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审查标准及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评标办法;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主动或因潜在投标人、利害关系人质疑而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澄清的,因分别在提交资格预审资料之日起3日前或开标之日起15日前发布补充通知,发布的修改或澄清条款同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修改或澄清条款发布时少于3日或15日的,提交资格预审资料或开标时间应予顺延。 第十九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项目概况及本次招标范围、工期要求; (三)招标方式和评标方式; (四)投标人和项目经理的资质要求、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资格审查方式; (五)开标时间;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七)本次招标的预算价和最高限价(采用暗标标底的,应予注明并在开标前公布); (八)资金来源情况; (九)是否组织现场踏勘; (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 资格后审的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同时上传招标文件、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和预算清单供投标单位下载;如果资格后审项目采用现场报名的,应在投标单位报名时直接购领招标文件、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和预算清单。 资格预审的项目,应在资格预审通过或报名通过后才能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和预算清单。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的部门发布。村级项目还需在村务公开栏中张贴招标公告。 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算价按照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及现行材料市场信息价计算,特殊材料(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没有涉及的)经招标人市场调查确定。按规定需要县财政或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需报县财政或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乡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派员对报名和资格审查环节进行监督。 报名资料和资格预审产生的有效投标人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可向购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取适当的招标文件工本费用。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其中,工程类招标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规定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预(估)算价的2%。 第二十七条 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制发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没收投标保证金: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在投标过程中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 (三)以向业主(建设)单位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业主(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 第四章 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会议或现场竞价会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招标人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会议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条 资格预审合格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投标书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并向到场的投标人宣布投标结果。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企业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且未书面声明其中的哪一份是有效的; (六)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七)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活动由专门组建的评标小组实施。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要保密。 第三十四条 实行评标小组成员回避制度。评标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乡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评标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评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简易招标法。在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中随机抽取中标单位,下降率按同类工程的下浮率执行。 (二)高价中标法。以超过标底的最高价报价者为第一中标人。该方法主要适用于集体土地、资产、资源的出租、出让交易。但菜市场摊位出租等事关群众日常生活的土地、资产、资源的出租、出让交易,以采取合法低价法评标为宜。 (三)低价中标法。以低于最高限价的最低报价者为第一中标人。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招标。 (四)合理低价法。即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或分别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平均数为基准值,以投标报价与基准值的差价百分率为标准进行扣分(原则上高1个点的扣分标准为低1个点的2倍),以得分高者中标。 除特殊情况外,乡级项目一般不设技术标、信誉标。 第三十六条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151号)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按该办法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小组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按照投标单位排名先后向业主单位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 主持人一般应当宣布开标(竞价)结果,并将中标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 中标候选人的保证金交由业主保管。 第三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网站及发布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3天。 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协助招标人在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 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督查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时间要求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四十条 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合同(协议)不得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之外增加其他实质性内容,更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要求私自订立合同(协议)。 第四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招标投标资料及时汇总归档。归档的内容应包括: (一)招标申请及相关资料(立项批准文件或合法证明、施工图纸等); (二)招标公告(邀请函)、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说明; (三)投标文件或报价资料; (四)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 (六)其他与招标、投标相关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档案实行一标一档管理,不得以同类文件为名实行分类归档。 第五章 异议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和乡级招标投标中心对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和投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受理。但潜在投标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人员不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提出的异议和投诉,不得予以受理。 第四十四条 对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督促招标人在3日内予以澄清或答复。 第四十五条 对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投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答复意见。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未收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答复前,不得擅自作出答复。 第六章 保证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证金包含: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可采用银行转账、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证保险、履约担保保函等形式缴纳保证金。1.银行转账: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不得以现金、个人名义缴纳。2.银行履约保函:需从银行开具工程履约保函。3.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从具有履约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4.工程履约担保保函:从具有履约能力的担保公司开具的建设工程履约担保保函。 第四十七条 投标保证金根据招标公告缴纳,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施工合同相关规定缴纳,不得超出相关规定。 第七章 工程管理 第四十八条 相关科室应加强对工程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后期质量管理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超越授权范围受理招标申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对应予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应予以拒绝招标的项目组织招标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中标人开具中标通知书备案的; (五)对明知招标单位虚假招标的项目,而同意组织招标的。 第五十条 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三)监督不到位,造成招标人与中标人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在合同中增加实质性内容或另行签订其他具有实质性内容合同的; (四)违法受理招标异议或投诉,或不按法定时限处理异议或投诉的; (五)越权答复招标投诉的。 第五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 (二)要求评标小组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日起施行,2021年8月12日印发的《溪下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溪政〔2021〕24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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