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时间:2025-02-12——2025-03-13
发布部门: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状态:已结束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和深化“千万工程”,全面贯彻落实我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4〕61号)文件精神,组织了《永嘉县“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编制工作,实现我县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现已形成管理规定草案,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5年2月12起至2025年3月13日,共30天。
二、公众意见收集途径
1、电子邮箱:yjzgjkjghk@163.com
(备注:永嘉县“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意见建议”字样)。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千万工程”,永嘉县全域推进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推动文旅、农旅融合发展,做强乡村旅游主导产业,带动村集体增收、老百姓致富,全面绘就永嘉新时代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新画卷。按照“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要求,结合永嘉村庄发展、建设、管理的需求,制定本管理规定,为乡村振兴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规划依据。
第 2 条 原则和依据
本管理规定以保护优先、分区管控、农民主体、技术引导为原则,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为依据。通盘考虑村民住房建设、乡村产业发展、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相关需求,引导乡村地区开展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第 3 条 范围和期限
本管理规定规划范围为永嘉县城镇开发边界以外所有区域,规划范围总面积2615.73平方千米,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
第 4 条 定位和效力
本管理规定是永嘉县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重要补充,是永嘉县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 5 条 适用情形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永嘉县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的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包含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农民建房、乡村产业项目、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村庄建设边界外必需的基础配套设施等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形。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表3。
第二章 指标管控
第 6 条 总体要求
以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为基数,严格控制永嘉县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用地面积不超过基期数据。
第 7 条 指标体系
严格落实永嘉县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约束性指标。传导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有量、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等上位控制指标。
第 8 条 指标管理
依托永嘉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加强实施监管。对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且符合空间控制线管控要求的少量公用设施、零星乡村产业,在落实农业、生态用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通过台账形式管控规划预留指标,实行“实报实销”;或通过缩减村庄建设边界内新增潜力空间规模的方式落地建设。
第三章 控制线和管制分区
第 9 条 控制线管控
执行“2+X”的空间控制线管控。依据永嘉县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传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32.0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363.42平方千米、历史文化保护线0.14平方千米、灾害防治控制线559.31平方千米、村庄建设边界62.11平方千米以及其他空间控制线,并严格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执行相应管控的要求。
第 10 条 分区准入
执行四类用途分区的分区准入管控。依据永嘉县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农田保护区252.08平方千米、生态保护区363.46平方千米、乡村发展区1366.13平方千米、其他规划用途分区695.97平方千米。各用途分区的开发保护活动应符合永嘉县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浙江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试行)的管控要求,各用途分区对各类建设项目允许、限制、禁止的准入规则具体详见附表1。
第四章 乡村建设用地布局指引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 11 条 村庄用地布局通用要求
永嘉县乡村地区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应当遵循的原则:
(1)原则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确需布局在边界外的村庄建设用地应符合分区准入及“2+X”空间控制线的管控要求。
(2)应选址在环境适宜、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的地段,且避让地质灾害、管廊管线等安全隐患。
(3)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应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或其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 12 条 历史文化保护地区的布局要求
涉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地区的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应当遵循的原则:
(1)延续文脉、合理利用、改善民生、经济实用。
(2)对保护范围内的空闲地(非公园、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用地),可按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要求,补充村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活化、利用所必需的村庄建设用地,在完善乡村配套设施建设的同时,进行肌理织补,修复传统肌理,新建建筑应以必要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为主。
第 13 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布局要求
涉及楠溪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应当遵循的原则:
(1)楠溪江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充分体现楠溪江流域文化特色。
(2)集聚提升中心村庄宜采用块状、带状布局,合理划分生产、居住、商业、休闲、行政五大功能,做到布局紧凑、功能区分合理、空间利用充分、经济实用。
(3)保护开发特色村庄应充分尊重和协调村庄原有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在基本延续传统布局基础上结合居民生活、生产需要适当调整优化。
(4)保留改善一般村庄应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合理布局。
第二节 各类用地布局要求
第 14 条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在通用要求的基础上,应符合以下布局要求:
(1)坚持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理念,遵循引导集聚、预留空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基本原则。
(2)村民新建住宅选址应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益人的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村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审批。
第 15 条 乡村公用设施用地
乡村公用设施用地在通用要求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邻避距离等要素合理布局,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
第 16 条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通用要求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在服务半径允许的前提下鼓励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
第 17 条 乡村产业用地
乡村产业用地在通用要求的基础上,应符合以下布局要求:
(1)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宜在产业园区内布局;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宜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关键物流节点项目原则上要集中布局到产业园区。
(2)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
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
第五章 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引
第一节 建设标准
第 18 条 各类用地参照执行的建设标准
(1)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永嘉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的规定文件。
(2)乡村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标准。
(3)乡村产业项目建设应按照审查通过的规划落实方案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据该设计条件形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后建设实施。
第 19 条 历史文化保护地区的建设标准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建设应符合本地区编制的相关保护规划,并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建设管控要求。
第 20 条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标准
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建设管控要求。
第二节 规划要求
第 21 条 面积控制
农村宅基地、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永嘉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规定文件和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项目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经相关部门审查后落实为规划要求。
第 22 条 临距控制
(1)建筑间临距:新建农村建筑间距应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不得影响毗邻建筑通行、采光、排水、用电和正常使用,并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版)》(GB 50016-2014)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2)建筑临道路退距:新建农村建筑宜按以下要求退让道路:宽度1—4米的农村道路应后退1米及以上;宽度4—8米的农村道路应后退3米及以上;宽度8米以上的农村道路和公路,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行。临路方向后退距离如村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退让距离执行。临路方向宜与同侧现状建筑外墙面边界齐平,保证沿路建筑的整齐美观。
第 23 条 高度控制
楠溪江保护范围的农村住房新建、改建、扩建、风貌提升等建设实行建筑风貌管控。楠溪江保护范围内包括岩头镇、沙头镇(不含高浦社区、响山村)、枫林镇、岩坦镇、大若岩镇、碧莲镇、巽宅镇、鹤盛镇、云岭乡、茗岙乡、溪下乡、界坑乡实行建筑风貌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层数不宜超过4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8米。
山区农村住房建设层数不得超过4层,檐口底部高度不得超过12.8米;沿江地区农村住房建设层数不宜超过5层。应符合永嘉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规定文件和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同时应满足安全、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如涉及城市重要景观地区、文保单位、传统村落、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还应符合城乡景观、历史文化、生态保护等特定的高度管控要求。
第 24 条 风貌控制
农村建筑的造型应充分体现永嘉楠溪民居特色,各乡镇应结合自身特征,农村住房建筑设计应当体现地域特征与文化特色,既要注重村居整体风貌,又要注重农房单体设计,实现具有传统特色的建筑形式。楠溪江保护范围内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充分体现楠溪江流域文化特色;建筑外立面颜色不应采用红色、蓝色、绿色等艳丽色彩;屋面以坡屋顶为主。
第六章 规划许可
第 25 条 总体要求
各类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地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许可办理还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具体各类村庄用地规划许可核发的依据详见附表3。
第 26 条 依据“通则”核发许可的项目
对附表3中规定的直接适用“通则”的项目,按照第五章及附表2的规划要求,直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对于涉及新增村庄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同步编制重点区域管控图则(详见附图示例)。
第 27 条 补充编制重点地区图则的项目
对附表3中规定的在“通则”基础上编制重点地区图则的项目,由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编制的重点地区图则进行审查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依据内审会议纪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 28 条 无需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
对相关文件规定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在符合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下,可直接进行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 29 条 实施和调整
本管理规定由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管理规定自永嘉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第 30 条 成果管理
本管理规定涉及的相关控制线、用途分区等数据应与永嘉县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一致。使用本管理规定实施管理所涉及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要求、重点区域图则等成果数据应纳入永嘉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管理。
第 31 条 规定用语
在执行本管理规定的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要求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照……执行”,如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一、起草的背景及意见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和深化“千万工程”,全面贯彻落实我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工作指(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4〕61号)文件精神,组织了《永嘉县“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编制工作,实现我县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二、前期研究讨论结果2024年12月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规划》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三、主要内容框架《永嘉县“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主要包括7大块31方面内容:
(一)总则:编制目的、原则和依据、范围和期限等5方面内容。
(二)指标管控:总体要求、指标体系、指标管理等3方面。
(三)控制线和管制分区:控制线管控、分区准入等2方面内容。
(四)乡村建设用地布局指引:村庄用地布局通用要求、历史文化保护地区的布局要求、风景名胜区的布局要求等7方面内容。
(五)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引:各类用地参照执行的建设标准、历史文化保护地区的建设标准等7方面内容。
(六)规划许可:总体要求、依据通则核发许可的项目等4方面内容。
(七)附则:实施和调整、成果管理、规定用语等3方面内容。
《永嘉县“通则式”村庄规划》于2025年2月12日至2025年3月13日在永嘉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在门户网站上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公众对该规划的关心和支持。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