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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车联网产业发展,研究制定了《永嘉车联网孵化园招商项目准入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科学技术局 2025年1月27日 永嘉车联网孵化园招商项目准入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更好地推进永嘉县构建科学合理、开放创新、协调兼容的车联网企业孵化体系,培育一批优质车联网领域的科技企业,促进永嘉车联网大孵化器集群健康持续发展,形成具有温州地区特色的未来产业和新质生产力,现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永嘉车联网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招商项目准入评价工作,该孵化园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黄田街道外窑村。 一、组织结构与职责 (一)永嘉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孵化园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孵化园企业(项目)准入的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与备案等工作。 (二)永嘉车联网孵化园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孵化园企业(项目)的招商、考察、评估、协议签订以及在孵企业(项目)日常管理、考核等孵化服务工作。 (三)永嘉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单位)作为孵化园业主单位,负责与已备案的入孵企业(项目)签订相关协议、租金收取等工作。 二、入孵条件 (四)企业(项目)申请入驻孵化园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拟设立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产品与技术较先进,以自主开发或成果转化为主,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3.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或项目业务,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4.有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创业团队及与业务相适应的科技人员。 三、入孵流程 (五)企业(项目)应按照以下流程入孵: 1.企业(项目)申请:申请入孵的企业(项目)向运营机构如实提交入孵申请书(附件1)、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2)等相关材料。 2.运营机构评估:运营机构应对企业(项目)进行实地走访、考察、评估,并填报《企业(项目)评估推荐表》(附件3);评估后,运营机构及时将建议入孵企业(项目)的《入孵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项目)评估推荐表》等相关材料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3.组织专家评审:业务主管部门对运营机构提报的企业(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 4.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入孵企业(项目)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满5个工作日无异议,予以备案。 5.企业(项目)入孵:运营机构负责通知企业(项目)入孵,原则上企业(项目)收到入孵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应签订入孵协议和租赁协议,按协议约定入驻孵化。逾期未签订入孵协议或租赁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评估主要内容 (六)运营机构应对企业(项目)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方面: 1.产业定位。评估企业(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孵化园的产业定位、产业导向。 2.综合实力。评估企业(项目)方(母公司)综合实力,包括:项目方投资能力(公司市值、估值、总资产)、融资能力、行业影响力(行业排名、市占率、品牌影响力)、母公司营收情况(非新注册公司)、项目拟注册资本金额度、预计产出情况等。 3.评估企业(项目)采用的技术、方法及模式是否具有创新价值,技术团队情况与研发及设备投入情况等。 4.市场前景。评估企业(项目)未来在车联网相关业务市场上的地位和提供的服务产品是否具有较好的市场需求、成长性和市场占有率。 5.孵化价值。入孵企业(项目)需要具备被孵化可能性和相关条件,是否具备或者已经获得的科技企业资质条件。 6.经济价值。入孵企业(项目)预计产生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效益,包括年营收、税收贡献等指标。 7.投资价值。入孵企业(项目)计划或曾经获得的项目融资次数、金额。 8.技术价值。入孵企业(项目)计划、正在申请或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类型及数量。 五、项目签约与落地 (七)根据运营机构提报的备案材料,业主单位应与入孵企业(项目)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物业协议》等相关协议,运营机构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八)运营机构负责制定企业(项目)落地方案、签订入孵协议,做好企业(项目)的登记注册、科企通申报、孵化培育、政策资质申报及兑现等相关服务工作。同时,根据入孵协议约定,运营机构负责开展入孵企业(项目)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六、退出管理 (九)入孵企业(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营机构应及时告知业务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并有权单方解除入孵协议。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入孵企业(项目)不配合向运营机构报送真实有效的研发投入、产值、税收、人才引入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数据信息且拒不整改的; 3.入孵企业(项目)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实际租赁的经营场所连续30个工作日处于空置或关闭状态,且运营机构发函后未整改到位的; 4.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在孵时间超过60个月的,其他企业在孵时间超过48个月的; 5.其他不符合孵化规定的情形。 (十)入孵企业(项目)期满要求续驻的或因故要求提前退出孵化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七、附则 本方案自2025年2月27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随之作相应调整。本方案由永嘉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永嘉县科学技术局 2025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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