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4/2025-315789 主题分类 教育
组配分类 教师培训 发布机构 县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5-0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教师〔2025〕13号

关于举行2025年永嘉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优秀教育教学论文评审活动的通知


各片区、中小学(幼儿园),县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工作的通知》和市教科院《关于举行2025年温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优秀教育教学论文评审活动的通知》(温教科规办〔2025〕3号)的精神,促进教师及时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和优秀成果,推进中小学课堂教与学方式变革和学科核心素养培育,提高我县教育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举行2025年永嘉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优秀教育教学论文评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参评对象: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教科研机构、教师培训机构、教育技术中心、招考机构、教育基建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教育工作者均可参评。

(二)内容范围:德育、课程建设、学科教学、心理健康教育、教育管理、评价与质量监测、教师教育、教育技术、教育装备、教育基建等。

(三)已在县级及以上单位(刊物)获奖或发表的论文不再参加本次评奖。第一作者同一年度限报二篇(二篇须不同类别,类别参见下文“论文分类编号”),同一论文限报一个类别。已参加2024年“微调研”报告评审的文章不得重复参加论文评审。

二、论文要求

(一)论文内容要坚持立德树人,聚焦“三新”(新课标、新评价、新高考)、课程与教学改革、学生核心素养培育、“双减”政策落实、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等核心工作。论文表述要求主题突出、观点明确、言之有据、论之有理,语言要简洁、文体要规范。

(二)论文的撰写要符合文体特征,并要包含“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超过7000字,或以课题结题报告等形式撰写的文章,不予评奖。文章中引用他人的观点要尊重他人著作权,直接引用他人观点、论点用双引号(“……”)表示,在脚注或尾注中注明作者、文章题目、刊号名称期号、书名、页码等信息;非直接引用的,在脚注或尾注中的相关信息前加“参见”。“参考文献”内容与本文实际参考要一致。

(三)送审论文请正确选择“论文类别编号”(参照下文表格)。正文内不能出现学校及教师姓名。标题为三号黑体,正文为小四号宋体。

(四)倡导学术诚信,严禁抄袭造假及使用AI生成论文,文责由作者自负。县论文评审委员会将对送审论文作相似度检测,相似度单篇比≥20%或复制比≥30%即定为抄袭(将取消该篇论文的参赛资格)。若发现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论文的,两年内不准参加县级论文评审,并通报相关部门及学校。

三、评审组织

(一)永嘉县教师发展中心成立优秀教育教学论文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组织评选工作。评委会由各学科专家组成。

(二)论文分类编号

1.学前教育

18.高中地理

35.教科研创新

2.小学语文(含写字)

19.高中物理

36.德育研究

3.小学数学

20.高中化学

37.中小学班主任

4.小学英语

21.高中生物

38.心理健康

5.小学科学

22.高中通用技术

39.家校社共育

6.小学道德与法治

23.高中生涯规划

40.评价与质量监测

7.初中语文

24.中职公共基础课程

41.教师教育

8.初中数学

25.中职专业(技能)课程

42.教育信息技术

9.初中英语

26.中小学信息技术

43.教育装备

10.初中科学

27.中小学体育与健康

44.教育基建

11.初中道德与法治

28.中小学音乐

45.中小学爱阅读

12.初中历史、地理

29.中小学美术+书法

46.STEAM教育(含创客教育)

13.高中语文

30.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含高中选修课程)

47.精准教学

14.高中数学

31. 劳动教育

48.小班化教育

15.高中英语

32.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校本课程

49.幼小衔接

16.高中思想政治

33.特殊教育(含随班就读)

50.教育学会

17.高中历史

34.教育教学管理


(三)送交材料与程序

本次论文在永嘉县教科研评比平台进行网络评审(网址http://yjjky.leawe.com)。

文档采用word格式,具体上传操作见附件(永嘉县教科研评比平台教师操作指南)。

平台上传时间:2月20日至2月26日。

(四)论文评审

经县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获奖论文由教师发展中心颁发证书,并择优推荐送市评审。本次论文评比结果将作为2025年省市评选参评推荐的依据。2025年下半年不再举行县级同类论文的评比。

联系人:郑老师

联系电话:67022012

永嘉县教师发展中心

2025年1月19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永教师〔2025〕13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