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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于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非遗保护项目去伪存真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针对非遗项目去伪存真提出建立非遗项目甄别机制、退出机制和督察制度,对保护非遗很具有建设性意义,也是我局在开展非遗项目认定工作中一以贯之的。做好永嘉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推荐工作,完善四级非遗名录体系,是一项基础性工程,事关非遗保护事业的长远发展。我局十分重视永嘉县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工作,本着对永嘉非遗保护传承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我县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目前,我县拥有永嘉昆曲人类非遗项目1项,永嘉昆曲、温州莲花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2项,省级、市级与县级非遗名录项目分别为11项、80项和171项。 一、科学评审认定,确保非遗项目质量。 一是严格明确非遗项目认定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其的定义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日常保护实践中,判断非遗项目标准以历史传承性(传承三代以上或者传承百年)、代表性、影响力以及文化价值与特色等为基础框架,确保所认定的项目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鲜明的民族特色和重要的历史价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推荐申报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的条件以及应提交的材料,结合国家、省、市级非遗名录项目申报文件要求,我局不断完善非遗项目认定工作,明确非遗认定条件以及提交的材料,保障非遗项目认定工作的严谨、科学、规范。根据我县最近一次的申报文件《关于开展第十一批永嘉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永文旅体〔2022〕49号),明确要求申报项目提供包括项目总体概况、基本内容、分布区域、地理环境、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主要特征、重要价值、存续状况、相关实物及文化场所等项目基本信息以及建议保护单位保护能力情况、五年保护计划、预算编制情况、授权书等。特别是在历史渊源中,要求描述该遗产项目在历史上的流传情况,以及各历史阶段中的传承群体。明确规定项目传承的历史应至少追溯至百年或传承三代以上,传承脉络清晰,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并在辅助资料中提供以佐证的历史资料包括图片、视频等,以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 二是采取非遗专家评审制。根据《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九条、《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采取专家评审制。我局于2019年11月14日成立了由17名市县专家学者组成的永嘉县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库,负责全县非遗的调研、评审、咨询、研究和业务指导等有关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县非遗保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构建非遗科学保护新格局。每次评审前,我局根据该批次申报项目的类别,在省、市、县专家库中邀请相应类别的专家进行评审,以确保评审的专业性。每次召集不少于5人。专家评审小组详细审阅推荐材料,通过集体评议,讨论确定项目名录推荐名单。 二、申报程序规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公开、公平、公正,是进行非遗评审认定工作的最基本原则。根据《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建立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省、市申报文件精神,我县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程序主要为: 1.申报者或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后,将申报材料统一汇总,报送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3.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组评审。专家评审组对具备申报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论证,提出推荐名单; 4.推荐名单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后,通过政务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面向社会发文公示,并公开异议受理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大众监督、举报; 5.公示期满,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统一发文公布。整个申报评审工作,我局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规范评审,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确保非遗项目认定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权威性。 三、实施动态评估,确保项目活态传承。根据《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动态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省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温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动态管理和评估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传承’特性而消亡的,经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报备后退出市级非遗名录,并向社会公告”。目前,我县市级及以上非遗项目已实施动态评估工作,评估项目传承保护情况。对保护工作不力的项目保护单位将进行调整、变更,对项目不再呈现“活态”传承的予以退出,以确保项目的有序传承、发展。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等出台,也打破原有非遗传承人一经认定便不会轻易取消资格的常态,明确实施非遗传承人退出机制,以督促传承人履行传承人义务,做好项目传承保护工作,确保其可持续性和发展性。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挖掘永嘉文化内涵,坚持专家评审制和公众参与机制,确保评审认定的科学性与公正性,推荐优秀非遗项目,扎实做好永嘉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切实提升永嘉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推动我县文化发展繁荣。 感谢您对我县文化遗产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不尽之处,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承办科室和联系人:县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心,金哲丰。 永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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