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4〕11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的永市监消告XX举报不立案和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4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