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4〕11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拆除永嘉县桥头镇xxx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4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3日受理。经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