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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永嘉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和《永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永嘉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永退役军人发〔2023〕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按自然增长机制调整部分抚恤补助标准。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烈士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3887元调整到4107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3433元调整到3697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3087元调整到3286元。 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原发放补助金标准2285元/月已高于2024年自然增长机制测算出的标准2280元/月,故不作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原发放补助金标准2235元/月已高于2024年自然增长机制测算出的标准2138元/月,故不作调整。 三、孤老复员军人原发放补助金标准2335元/月已高于2024年自然增长机制测算出的标准2330元/月,故不作调整。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从原标准1828元调整到1997元。 五、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每人每月从原标准2089元调整到2282元。 六、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原护理费标准已高于2024自然增长机制测算出的标准,故不作调整,按原标准发放。 七、无工作单位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原发放抚恤金标准已高于2024年自然增长机制测算出的标准,故不作调整,按原标准发放。 八、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2024年1至9月份上述人员所提标的经费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次性予以补发,直接汇入个人账户,10月份开始按调整的标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每月汇入个人账户。 特此通知。 永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24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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