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15/2024-312390 主题分类 水利
组配分类 水土保持 发布机构 永嘉县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4-04-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永嘉县瓯北街道K3-3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永嘉瑞名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项目代码:2312-330324-04-01-208507)《关于要求审批(永嘉县瓯北街道K3-3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报告》及委托温州超然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嘉县瓯北街道K3-3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经审核,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概况及规模

永嘉县瓯北街道K3-3地块项目,位于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蔡桥村、东方村、地块东侧和北侧均为K3-2地块,南侧为规划浦一路,西侧为江北大街。项目中心点坐标:东经120。38´10.27",北纬28。2´58.20"。工程总用地面积10855.23m²,绿地面积2171.05m²。

(一)该项目于2024年4月开工建设,2025年11月底竣工,建设期20个月,工程总投资939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7080万元。同意《方案》设计深度和方案设计水平年,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二)项目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将扰动原地貌水保设施面积1.085523hm²,建设期间如不采取严格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将新增水土流失量203.71t。为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工程土石方挖填总方量为8.83万m³。

(三)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方量6.22万m³,(其中一般土方量5.73万m³,钻渣方量0.49万m³)。

(四)工程土石方回填方量2.61万m³,(其中一般土方量2.38万m³,绿化土方量0.13万m³,石方量0.10万m³),综合利用方量0.29万m³。

(五)工程外借方总量2.32万m³,(其中一般土方量2.09万m³,绿化土方量0.13万m³,石方量0.10万m³)。借方来自合法料场商购。

(六)工程余方量5.93万m³,(其中一般土方量5.44万m³,钻渣方量0.49万m³)。钻渣运至浙江中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泥浆消纳场消纳。余方运至K3-5,K3-11地块回填利用。按照《方案》的编制评价分析及内容要求,本工程弃土消纳场地要按相关签订的协议落实,泥浆运输及处置要符合《永嘉县渣土和泥浆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禁偷倒乱排等违法行为。

三、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四、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本工程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1.085523hm²,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单位为永嘉瑞名置业有限公司。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预测时段、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六、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67,渣土防护率达到98%,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0%。

七、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二个区:Ⅰ区为主体工程防治区,Ⅱ区为临时设施防治区。

八、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Ⅰ区

工程措施:雨水管网、透水铺装、雨水调蓄池、绿化覆土:

植物措施:景观绿化:

临时措施:基坑顶部截水沟、沉砂池、管线开挖土方临时防护:

Ⅱ区

工程措施:场地平整:

临时措施:泥浆沉淀池、临时排水沟、填土编织袋、   防水编织布:

九、同意工程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方法及结果,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果报告。

十、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的编制原则、依据和方法。本工程水土保持概算总投资186.28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设计的水土保持投资为136.40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投资49.88万元。水土保持投资应列入工程概算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十一、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浙价费﹝2014﹞224号及浙政办发﹝2015﹞107号文件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征地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2015年10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80%一次性征收,故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面积10856m²,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684.80元。

十二、该项目如涉及到河道和其他审批事项的,请报经有关部门同意。

十三、项目建设期间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防止发生水土流失安全隐患。

十四、根据《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浙水保﹝2019﹞3号)的有关规定,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生产建设项目、如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单位批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并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自行组织及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如未报备或报备不通过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准投产使用。

十五、请方案编制单位在此批复后将本水土方案上传至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上报系统。

十六、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办水保涵﹝2023﹞109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七、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水利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