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9/2024-312396 主题分类 扶贫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9-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民〔2024〕21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10-2024-0001 其他信息

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温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制度,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切实加强困难老年人照护服务水平,有效提升困难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永嘉县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

2.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永嘉县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

2.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65元。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永嘉县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我县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三、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享受均无需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和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均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乡镇(街道)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提供给辖区服务商。

(二)养老护理补贴。养老护理补贴享受由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起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再由县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委托的第三方对补贴申请对象进行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后,经村(社区)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后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四、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依托“爱心卡”系统,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由救助口具体办理,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五、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加强养老服务供给,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加强工作监管。各乡镇(街道)做好补贴对象的受理、初核,县民政局负责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加强与县医保、县人力社保、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永嘉县民政局  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嘉县医疗保障局        永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