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4-31239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9-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24〕2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01-2024-0008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文字解读 图文解读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永嘉县政府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基金定位

县政府产业基金由县政府主导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主要投资于政策性、效益类两大产业项目,加快推动我县泵阀、教玩具、鞋服纽扣等传统主导产业和新能源、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重点领域的发展。

政策性项目是指围绕特定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与世界科技前沿的重大创新项目、本土优质增资扩产与重点招引产业项目。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县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二)基金规模

县政府产业基金规模定为20亿元,资金来源为县财政预算安排、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县属国有企业出资、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国家、省级或市级资金补助、其他资金等。今后视我县财力及基金绩效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规模。

二、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架构

县政府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职责分工

1.基金管委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投资项目行业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

2.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县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确定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审定基金投资方案、投资协议(子基金合伙协议)及批复基金重大事项;负责对基金的监督管理、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等;负责委员会成员任免等工作。

3.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国资办),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重大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项目评审,为基金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并落实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基金法人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政府产业基金日常管理或通过公开方式选配基金运营机构进行管理,代履行出资人职责;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退出协议等事务;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执行管委会决议等。

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作为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组建与管理产业基金法人机构。

5.基金运营机构主要职责:根据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负责政府产业基金日常管理。按照委托(合伙)协议约定负责子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投资合作意向,募集社会资本;协同基金法人机构做好项目立项的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负责拟订子基金投资运作制度办法;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专业化运作;负责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营情况等。

6.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信息和需求,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确认返投到位资金,每半年向基金机构推荐本行业的投资对象清单,完成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投资方向和投资模式

(一)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县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围绕我县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支持传统主导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及优质增资扩产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和新能源、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投领域需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不得投向高污染、落后产能等国家限制行业。

(二)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产业基金主要采用“子基金”和“直接投资”模式进行运作。

1.子基金分为“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

“定向基金”是指由政府产业基金、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的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县内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

“非定向基金”是指由政府产业基金、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的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

“非定向基金”产业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4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第一大出资人),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子基金投资于我县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部分。

2.子基金组织形式:子基金可采用合伙企业制、公司制等方式,但以有限合伙制为主。

3.子基金管理要求:子基金投资团队关键人士需在子基金担任相应职务,资金募集完成后需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

4.子基金投资期限要求: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7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决策程序报批确定。

5.子基金运营机构要求: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营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团队或高级管理人员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或类似材料。

(四)产业基金对县内部分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优先股、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持有“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直投项目股权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投资管理程序

(一)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1.项目征集与预审。基金法人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或由各职能部门、县属国有企业推荐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经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对项目进行预审,预审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2.尽职调查。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预审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需引入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涉及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基金等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其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3.投资评审。尽职调查完成后,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提请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项目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应邀请政府有关部门、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以及社会专家参与,人数不少于5人,并对申报方案提出独立的评审意见。项目评审需经参与评审工作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上级政府产业基金作为出资方6个月内对拟投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已经通过项目征集、尽职调查、专家评审的,可不再组织上述流程。

4.投资决策。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根据评审表决结果,提出投资建议,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5.社会公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基金管委会决定的拟投资项目在县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确需延迟的须报请基金管委会主任批准。

(二)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

社会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不影响项目投资的,基金法人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子基金合伙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签署、资金拨付等工作,最终签署的文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签署章程或协议时间要求

子基金设立方案或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6个月后,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法人机构应在1个月内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批终止投资情况,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向基金管委会报备。如遇特殊情况,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可予以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五、投后管理与退出

(一)基金法人机构按照合伙协议、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等工作。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基金管委会报批后执行。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政府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发生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二)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三)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县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里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六、费用和收益管理

(一)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挂钩机制。

(二)产业基金发生的委托管理费用应专项列支,年委托管理费用总额一般为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6‰,最高不超过2%。

(三)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委托协议或基金合伙协议进行支付,原则上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七、绩效监督与风险防控

(一)政府产业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对政府基金运作的相应监管机制,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二)基金法人机构要加强对县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的内部管理,对政府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运营安全和有效。

(三)遵循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客观规律,给予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适当风险容忍度,在程序合规、尽责履职的基础上,因先行先试、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科学估值出现偏差、政策变动、投早投新等出现亏损情形的,给予尽职免责认定,对各类子基金不再以单一子基金或基金投资单一项目的盈亏作为追责依据。

(四)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法人机构须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政府产业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法人机构须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政府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法人机构应第一时间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问题的处置建议方案。

(五)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每年组织对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投资创新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基金管委会审定,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绩效考核方案由基金法人机构根据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六)对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对投资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33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