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4〕8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对订单号xx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3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