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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182/2024-31035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4-07-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申报2023年度电子商务相关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及单位:

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永政发〔2022〕8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永政发〔2023〕5号)相关扶持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2023年度电子商务相关补助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时间

(一)申报对象:

全县范围内各相关企业及单位(个人);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发生在2023年度内的。

(二)申报时间:

2024年8月3日前,登录温州产业政策兑现平台集中开展线上申报。各有关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上报,逾期未申报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将不予受理。

二、扶持项目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对电子商务应用平台B2C网络年销售额或B2B网络年销售额分别首次突破1亿元或10亿元的,给予运营主体20万奖励。

(二)对电商销售企业按B2C网络年销售额每300万元或B2B网络年销售额每3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如企业同时入驻市级(或3A级)及以上各类电商产业基地(含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的,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对电商平台在我县设立的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分支经营机构,经认定,按实际租金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的补助。

(四)企业采买直播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流量开展电商业务的,奖励额度按照企业年开票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且采买平台流量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年开票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采买平台流量费用达2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开票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且采买平台流量费用达50万元以上的奖励25万元。

(五)对新列入市级、省级、国家级各类电商产业基地(含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加快培育一批产业公共直播间,对新列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产业公共直播间名录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新列为省级、国家级垂直化电商平台、专业化网络分销平台、创新网络直播平台的,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六)对列入省、市级新零售企业名录,在全市范围内开设线下实体店20家以上、年度网络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新零售标杆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七)对通过1210模式在温州口岸进口,且年度进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每进口1美元补助0.3元。对通过9610模式在温州口岸进口的,按进口额的3%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对自建跨境电商独立站且跨境电商申报出口额达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独立站建设及运维实际投入经费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申报独立站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独立站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对经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其所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5亿美元以上、10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对新获评国家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省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省级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名牌称号企业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建设海外仓,对企业投资建设公共海外仓,并获得省或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给予奖励50万元。

(十二)对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且招生人数50人以上的在永院校,设立当年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县商务主管部门认定,面向我县跨境电商企业开设“订单班”且招生人数50人以上、培训天数30天以上、培训人员与跨境电商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永院校,按每人400元给予补助,单个院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三)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经营满6个月、入驻跨境电商企业20家以上(或实际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4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含公共服务中心),给予运营主体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项目已享受各级部门补助(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以最高额为准,不足的给予补足,特别注明的除外。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规经营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取消或暂停该企业享受各类电商相关资金补助。

(三)原则上企业申报的网络年销售额不高于年开票销售额。

四、上述相关内容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77-67952151

附件:电子商务相关补助资金申报所需材料清单

永嘉县商务局

2024年7月4日



附件

电子商务相关补助资金申报所需材料清单

材料要求:

申报企业除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永嘉县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企业销售奖励

1、平台清单(包括平台名称、网址、交易额、类型B2C/B2B);

2、平台主页截图;

3、平台经营者资质截图;

4、B2C或B2B网络交易额有效凭证:包括汇总清单、证明年度交易额的系统截图。

(二)永嘉县电商销售企业销售奖励

1、汇总清单(包括店铺名称、网址、销售额、类型B2C/B2B);

2、店铺主页截图;

3、店铺经营者资质截图;

4、B2C或B2B网络交易额有效凭证:包括汇总清单、证明年度销售额的系统截图;

5、年开票销售额证明材料;

6、入驻市级(或3A级)及以上电商产业基地有效凭证(未入驻无需提供)。

(三)永嘉县电商平台分支经营机构租金补助

1、租赁协议;

2、授权协议或合作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3、租金费用支出相关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

4、不动产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

(四)永嘉县采买直播平台流量补助

1、流量采买合同;

2、流量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

3、后端流量使用截图、直播等推广网页截图、店铺网站截图。

(五)永嘉县电子商务产业基地项目奖励

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六)永嘉县新零售标杆企业奖励

1、门店详细清单(包含地址、面积、开业时间);

2、门店照片(门店正面照和能反映经营地址的各1张);

3、网络销售额有效凭证:包括汇总清单、证明年度销售额的系统截图;

4、店铺经营者资质截图。

(七)永嘉县跨境电商B2C进口业务

1、海关专用缴款书或海关清单等证明材料;

2、跨境电商平台终端交易(B2C)汇总清单和企业承诺真实、备查的承诺书;

3、承诺书。

(八)永嘉县跨境电商企业自建独立站补助

1、独立站首页截图、所有权证明材料(包括域名证书等合理证明材料);

2、独立站销售额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请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

3、若独立站域名所有人非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企业与域名所有人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独立站所有人为境外投资主体,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报独立站海外投资主体对应证书);

4、独立站交易资金流水记录;

5、承诺书。

(九)永嘉县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奖励

1、服务的企业名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协议材料;

2、服务的企业跨境电商出口金额证明材料(出口货物报关单汇总表或清单列表及汇总金额);

3、承诺书。

(十)永嘉县跨境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

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十一)永嘉县建设公共海外仓奖励

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十二)永嘉县在永院校开展跨境电商专业教育补助

1、开设专业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

2、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证明;

3、录取学生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

4、承诺书。

(十三)永嘉县院校开设跨境电商订单班补助

1、订单班人员汇总清单(表内需人员本人签字);

2、订单班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订单班人员与跨境电商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订单班情况介绍:院校招生计划及课程安排方案;

4、承诺书。

(十四)永嘉县跨境电商产业园奖励

1、运营方与园区业主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提供至少6个月以前的纳税申报表一份;

2、入驻园区跨境电商企业清单、租赁合同(协议)、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园区产权证上的平面图(注明实际使用面积);

3、园区内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模式出口金额证明材料(出口货物报关单汇总表或清单列表及汇总金额)。

4、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