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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县出台了《永嘉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在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涉及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原来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违章建筑程序认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种方式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因此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出台相应文件。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保障被征迁对象合法权益,改进认定工作流程,提高认定工作效率,特出台本办法。 三、文件术语释义 1.征收改造是指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的项目以及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项目。 2.未登记建筑是指在上述征收改造范围内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书的住宅房屋(包括整体未取得和局部未取得的房屋)。 四、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 五、研判过程 2023年11月3日,县府办联系副主任牵头讨论《永嘉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讨论稿)》,该方案多次讨论修改,因各部门具体负责的相关职责问题和部分只能划转问题搁置,2024年3月8日,县分管领导召开《永嘉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讨论稿)》讨论会,形成文件初稿后征求各部门意见,县住建局根据各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后,将该文件提交司法审查,经过多次修改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5月12日。2024年4月13日上午县府办再次牵头讨论,对补偿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最终送审稿。 六、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1.永嘉县新启动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 2.本《办法》发布前,永嘉县已启动征收改造范围内尚未作出认定的未登记建筑。未登记建筑仅指征收改造范围内的住宅房屋。 (二)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主要分为基础调查、认定公示和异议处置三个步骤。 1.基础调查。由征收实施单位发布房屋调查登记公告并逐户开展未经登记建筑情况调查。 2.认定公示。征收实施单位汇总调查情况并就未登记建筑的权利人、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性质、建设年份、属可视为合法或违法等提出认定意见报县住建局,由县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并由征收实施单位将认定意见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送达。 3.异议处置。征收实施单位将公示后存在异议的认定资料转交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对认定公示异议进行梳理和汇总,采取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方式核查,核查结果交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公示。 (三)认定标准 1.视为合法情形。 (1)1983年6月4日前已建成并未经过拆建、扩建、改建的未登记房屋,视为合法建筑; (根据1982年2月13日施行的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3年6月4日施行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最终明确:“凡在1983年6月4日前建造的房屋,虽未取得有关批准建房手续,但权属四至清楚,未进行过拆建、扩建、改建的,视为合法建筑”。) (2)1983年6月4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房屋,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或人民政府有关建房审批、处罚补办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 (3)1990年4月1日以后在城乡规划区内建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补办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 (四)其他不予认定情形 经批准新建房屋后应拆除旧房方可对新房予以验收、但当事人建新未拆旧的,旧房属于应拆未拆建筑不予认定。 (五)初始用途确认 初始用途根据查证核实的历史资料所记载的情况确定,缺乏历史资料记载的根据建筑结构、规格、面积、各时期基础地形图标注结合现状使用状况等综合分析确定。 七、新旧政策差异 进一步明确了永嘉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的认定主体、认定内容,同时结合历年来认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认定程序、认定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 八、期限 长期有效。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人:朱清秸,解读科室:房屋征收事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7-67952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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