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4/2024-310004 主题分类 教育
组配分类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发布机构 县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4-0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教办函〔2024〕34号

永嘉县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片区、县、中小学、幼儿园,县局直属各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和《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七优享办〔2024〕2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学生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资助对象申请、认定及公示

学生资助对象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和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是由学生资助对象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认定并录入国家贫困数据库,教育部门根据学籍系统的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查询从国家贫困大数据库自动配对产生的学生资助名单。

(一) 资助对象申请

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管理系统里由浙江省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国家贫困大数据库和教育部学籍系统匹配产生学生资助参阅名单,参阅名单内的学生申请表可由班主任在系统里代签完成操作。

(二) 资助对象认定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按学年申请认定,每学期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资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由学校负责,相关材料由学校审核、盖章并存档。

(三) 资助名单公示

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其中:系统显示的困难生,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可不再重复公示。

(四)资助工作监督检查

县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组织人员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检查,主要检查认定对象信息,档案管理,资金使用等是否规范等内容以及特色做法。

二、学生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学前教育阶段免保育费标准

永嘉县学前教育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永发改价〔2024〕36号《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永嘉县教育局永嘉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核准的保育费标准免费(省一级663元/月、省二级(预二级)611元/月、省三级(准办级)390元/月),民办幼儿园收费高于或等于省三级公办幼儿园按省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标准390元/月,低于省三级公办幼儿园按实际收费标准。免保育费按实际收费月份计算,不足15天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

(二)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即小学生每生每学期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750元。

(三)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即小学生每生每学期312.5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375元发放。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笫一类资助对象:永嘉县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困难学生

永嘉县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资助对象与学校其他午餐学生实行同菜同餐,按学校食堂午餐收费报备标准免费供餐。每人每餐营养餐不得低于8元。全县除个别学校没有学生食堂以及无法提供校外送餐服务而无法为资助对象供餐,可以按县财政补助的营养餐专项补助经费1600元/年·人的标准由学校收到补助经费后再发放至资助对象的社会保障卡。

笫二类资助对象:被优化学校学生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确定的经县政府相关会议通过的被优化学校中小学的寄宿学生按早餐3元/餐、中餐8元/餐、晩餐8元/餐的标准免费供餐,非寄宿学生按中餐8元/餐的标准免费供餐。

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的分担:

1.县财政补助的营养餐专项补助经费1600元/年·人;

2.学校午餐收费标准高于1600元/年·人的差额部分,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学校直接将经费补助到学校食堂,具体补助结算金额以文件下达的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数为准。

(五)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就读我县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自2020年春季学期开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所有认定类型进行认定。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即每生每学期1000元。

(六)中职教育免学费

资助对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资助标准:按学费标准全额免除学费。

(七)普高教育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就读我县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自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所有认定类型进行认定。

(八)普高教育免学费、代管费

资助对象:就读我县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免学费标准:公办学校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免除。

免代管费标准:公办学校高一、高二每生每学期420元,高三每生每学期320元。

(九)校内资助项目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文件要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各阶段民办学校要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的比例提取。”各学校和幼儿园要结合实际,对困难学生采取“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十)民间慈善资助项目

永嘉县“一滴水慈善项目”、“树人计划”、“陈光中慈善基金”等永嘉县特色学生慈善资助项目,仍按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操作

(一)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

《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在每年春季学期4月底5月初,秋季学期10月底11月初(具体时间按上级通知为准)产生全学段学生资助参阅名单后,各学校(幼儿园)必须在春季学期5月底(秋季学期11月底)在《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完成“学前教育阶段免保育费”、“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或非寄宿生)生活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中职教育免学费”、“普高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高教育免学费、免代管费”学生资助对象的录入和审核工作。

(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产生全学段学生资助参阅名单后,各学校(幼儿园)必须在春季学期6月10日(秋季学期11月10日)前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学前教育阶段免保育费”、“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或非寄宿生)生活性补助”和“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学生爱心补助”学生资助对象的录入和审核工作。

中职学校在每年春季学期3月25日、4月25日、5月25日、6月25日、7月25日(秋季学期9月25日、10月25日、11月25日、12月25日、次年1月25日)前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中职教育免学费”学生资助对象的录入和审核工作。

(三)全国学生资助统一用户认定~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从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各义务教育学校按月将本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资助对象在《全国学生资助统一用户认定~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录入和审核工作。

(四)温州市利民补助“一键达”系统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的通知》(浙教办〔2021〕4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利民补助“一键达”的通知》(温政办函〔2021〕12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8月开始,各类教育资助项目的补助资金必须通过资助对象的浙江省内第三代市民卡或温州市内的第二代市民卡才能发放。待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补助资金在每年春季学期6月底(秋季学期6月底)前直接发放到学生资助对象的市民卡内。

四、兼职学生资助管理员的待遇

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关键是建立一支比较稳定、热心于学生资助工作的资助队伍。学校(幼儿园)应选派服务意识强、工作细致,有担当精神的老师负责学生资助工作。新形势下学生资助工作越来越重视,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倍增,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春季学期开始,全县各学校(幼儿园)根据学生资助人数和资助项目,合理核定学生资助工作量,减少学生资助管理员相应的课时或工作量,提高学生资助管理员的绩效系数比例。

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规范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责任、规范资助程序、规范资金管理、规范信息管理”的要求,认真落实全学段的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实现应助尽助,精准资助。

永嘉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