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4〕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编号xx的《瓯北城市新区清水埠城中村改造商业办公用房补偿协议书》,于2024年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同意于同日移交永嘉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进行受理前调解。经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