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4〕1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就事项编号XXXXX作出的答复,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