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4〕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就订单号xx作出的结案反馈,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经调解,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