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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22/2024-308280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4-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永责改〔2024〕3号


永嘉县桥头中星钮扣厂:

投资人:李利章。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你厂现场正在从事树脂钮扣的生产加工。配料、浇板、浇棒生产工序作业时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料、浇板、浇棒的生产车间门窗未关闭,配料、浇板、浇棒生产工序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已建成的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没有运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到厂区内,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和投资人的身份;

2.2024年3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厂现场正在从事树脂钮扣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3.2024年3月15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厂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等;

4.2024年3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你厂现场正在从事树脂钮扣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以及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树脂油成分组成的情况;

5.2024年3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和从事树脂钮扣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厂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厂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厂停产整治。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