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鞋革行业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引导鞋革行业生产者、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加强合规管理,维护鞋革行业秩序,规范鞋革行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竞争合规指引》《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等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效力】 温州市鞋革行业生产者、经营者等从事鞋革生产、贸易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经营活动均可参照本指引开展合规管理。本指引仅对鞋革行业市场主体合规管理作出一般性、建议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

第三条【基本原则】 鞋革行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鞋革行业合规实务指引

第一节 安全生产

第四条【产品质量】 鞋革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市场交易惯例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法定及约定质量标准。

(风险点:鞋革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将面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罚金、没收财产、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

第五条【劳动作业保障】 从事生产经营的鞋革企业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鞋企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事生产经营的鞋革企业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

员工日常接触的苯、甲苯、丁酮、二甲基甲酰胺(DMF)、汽油等化学品,可以通过呼吸道、皮肤等途径进入人体,引起中毒事故。鞋革企业有义务督促员工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重点做好皮肤和呼吸个人防护,作业现场有良好的通风排毒措施。

(风险点:从事生产经营的鞋革企业未依法提供劳动作业保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将面临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二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安全管理义务】 鞋革企业以及对企业生产、作业负有组织、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管理的义务。鞋革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鞋革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规范要求,与其它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火隔断或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配备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通风设施、灭火器材等。

鞋革企业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

(风险点:鞋革企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义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将面临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第七条【排污管理】 鞋革企业不得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规定的处理工艺进行排放。

鞋革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排污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注销的,以及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的,均不得擅自排放污染物。

鞋革企业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装有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废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企业妥善处理。

(风险点:鞋革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将面临最高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

鞋革企业未取得有效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且拒不执行的,或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十五日的拘留;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第二节  采购及销售合规

第八条【诚信履约】 鞋革企业应当真实签约,诚信履约,做好合同合规管理。签约前应当核实对方身份及权限,签约时应当核对合同内容及印章的真实性,履约时应当及时留存履行凭证。

鞋革企业应注意保障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保障企业有实际履约能力,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6.其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他人利益的。

(风险点:鞋革企业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行为或为该违法行为提供帮助,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将面临罚款,非法所得将被依法追缴并返还给有关当事人;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

第九条【虚假广告】 鞋革企业在发布广告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

(风险点:鞋革企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二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条【商业贿赂】 鞋革企业在商务磋商、投标等过程中应提高合规意识、公平交易。避免出现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行为。

(风险点:鞋革企业以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鞋革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第十一条【进出口贸易】 鞋革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鞋革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鞋革企业在皮革、配件、皮革助剂等原材料采购及产品出口销售过程中,对于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货物,应依法向海关报检。应检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应检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风险点:鞋革企业违反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将构成走私行为或按走私行为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将面临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分别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

鞋革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将面临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鞋革企业进出口货物被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物将由海关予以没收。

鞋革企业对于应检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应检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以逃避商检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将面临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鞋革企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企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罚金、没收财产、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

第三节  知识产权合规

第十二条【商标的授权许可】 鞋革企业注册商标并对外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鞋革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鞋革企业接受他人委托代为加工、生产或销售注册商标产品时,应当审查委托人或者许可人是否为该商标注册人或是否已经取得该商标的使用许可以及受许可使用的范围。

(风险点:鞋革企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将面临没收、销毁侵权产品,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三条【专利权保护】 鞋革企业应当在研发环节进行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及专利法律状态管理工作,包括:专利法律状态查询、研发项目专利检索、技术主题专利检索、竞争对手专利检索等。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构成专利侵权。

(风险点:鞋革企业假冒专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以假冒专利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十四条【著作权保护】 鞋革企业在借用、引用他人作品进行商业化使用之前应进行严格把关,坚持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鞋革企业在使用文字、图片、短视频、音频、字体等素材时应对来源进行合法性审查。

(风险点:鞋革企业侵害他人著作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将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拥有自主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鞋革企业,可以及时通过海关总署网站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提交备案申请,有利于在进出口环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风险点: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在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第四节  用工合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鞋革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劳动关系的,鞋革企业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续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鞋革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不得存在免除鞋革企业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

鞋革企业不得以市场淡季、自身亏损等理由随意辞退员工或以无故调岗、降薪等手段迫使员工离职。

(风险点:鞋革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鞋革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缺乏必备条款或者合同内容违法被确认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给员工造成损害的,鞋革企业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员工被迫离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鞋革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鞋革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鞋革企业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劳动报酬】 鞋革企业与员工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鞋革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故意克扣、拖延。员工离职时,鞋革企业应当一次付清员工工资。

(风险点:鞋革企业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企业将被责令加付赔偿金;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 鞋革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鞋革企业尽量在用工之日为员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不免除鞋革企业的法定义务。

(风险点:鞋革企业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将面临最高三倍的罚款,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三千元的罚款。

鞋革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企业将面临最高欠缴数额三倍的罚款。

鞋革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工伤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企业将面临最高欠缴数额三倍的罚款;未参保的员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将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员工因鞋革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工伤认定】 鞋革企业应当注意预防白血病、尘肺病等常见的职业病。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鞋革企业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员工。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鞋革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风险点:鞋革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此期间员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鞋革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特殊劳动保护】 鞋革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鞋革企业招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工的,应当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鞋革企业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依法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哺乳假,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风险点:鞋革企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企业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鞋革企业未依法保障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或者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范围岗位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将面临罚款、责令停止有关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鞋革企业未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将面临罚款;给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节 职业病防治

第二十一条【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鞋革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鞋革企业承担。

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风险点:鞋革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将面临限期改正、警告、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鞋革企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企业将面临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被责令关闭。)

第二十二条【场所检测】 鞋革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鞋革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风险点:鞋革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将面临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面临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本系统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被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危害项目申报】 鞋革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风险点:鞋革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将面临限期改正、警告、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培训】 鞋革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的,鞋革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风险点:鞋革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企业将面临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面临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危害告知】 鞋革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扩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鞋革企业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鞋革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李业,鞋革企业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风险点:鞋革企业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将面临限期改正、警告、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防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想;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风险点:鞋革企业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将面临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面临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财税合规

第二十七条【财务制度管理】 鞋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鞋革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鞋革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风险点:鞋革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鞋革企业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五万元的罚款,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最高二十万元的罚金。)

第二十八条【代扣代缴个税管理】 鞋革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鞋革企业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除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风险点:鞋革企业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依法纳税】 鞋革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风险点:鞋革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企业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鞋业企业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将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鞋革企业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鞋革企业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鞋革企业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鞋革企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三十条【发票管理】 鞋革企业销售商品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如实依法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电子发票、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鞋革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也是企业的应税收入,应及时申报无票销售收入,依法纳税。

鞋革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鞋革企业有权拒收。

鞋革企业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风险点:鞋革企业有上述虚开发票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企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并且入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将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鞋革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

鞋革企业虚开普通发票,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一条【严禁骗取出口退税】 鞋革企业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应依法按流程办理出口退税。不得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风险点:鞋革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企业将被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鞋革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分别以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

第七节 数字经济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 鞋革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信息,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

鞋革企业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未经提醒违规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侵犯知识产权,不得侵害消费者权益。

(风险点:鞋革企业存在违规搭售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企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鞋革企业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鞋革企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罚金、没收财产、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

第三十三条【直播带货】 鞋革企业组织员工开展直播带货,应保证主播的言行和直播的内容合法、合规,不得虚构或夸大产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商品,做好售后服务。鞋革企业应做到直播前对主播的内容进行审核,直播时对主播的言行进行监督,直播后及时复盘改进。

(风险点:鞋革企业在直播带货中有虚假宣传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鞋革企业在直播带货中发布虚假广告的,按照本指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鞋革企业在直播带货中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的,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将面临被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鞋革企业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以淫秽、低俗、谩骂等违规行为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涉案工作人员将面临最高十五日的拘留,可以并处最高一千元的罚款;鞋革企业在直播带货过程中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涉案工作人员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十四条【客户数据收集及保护】 鞋革企业在收集客户信息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原则。鞋革企业收集客户信息要事先获得客户同意,收集的方式手段必须合法,不得超越法律规定或事先确定的使用的目的范围收集、处理客户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客户个人信息。

鞋革企业在收集过程中应当确保客户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并保障其权利的行使,数据的收集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

(风险点:鞋革企业违规收集、使用或向他人出售、提供客户个人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企业将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五条【数智化转型】 鞋革企业正在经历数智化转型,主要体现在设计研发的数字化,提升鞋楦和鞋样设计水平;生产制造的数字化,全面推广鞋业生产企业智能化改造,鼓励新型制鞋设备以及成套自动化生产线+工业机器人的使用;质量管理的数字化,探索开发鞋业产业大脑。鞋革企业在数智化转型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客户信息及数据信息的保护。鞋革企业在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或建设、使用、完善、推广产业数字化平台时,应在模型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销售渠道、品牌建设等各项环节的数据储存、流转的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交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的以及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数据。

鞋革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与流程,在数据储存及交易全过程中密切关注数据安全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信息数据交易涉及数据跨境传输的,或需尽到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义务。

(风险点:鞋革企业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或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将面临警告、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等规定,分别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负责人员将面临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第七节 企业治理

第三十六条【备案和登记】 鞋革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应当确保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高管与实际情况相符。登记过程中,鞋革企业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经营过程中,鞋革企业登记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事项。

(风险点:鞋革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将面临最高一百万元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鞋革企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将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鞋革企业未依法办理备案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将面临最高五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资产的独立性】 鞋革企业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鞋革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掌管企业人、财、物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或非法占有鞋革企业的资产。

公司制的鞋革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对内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对外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风险点:鞋革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资金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涉案工作人员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鞋革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涉案工作人员将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的,公司股东或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印章管理】 鞋革企业应当制定印章管理制度,妥善管理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发票专用章等企业印章,明确企业印章管理职责。鞋革企业应当重视签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在合同、对账单、验收单等法律文书的签署过程中,应当审核签章是否完备。鞋革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私刻企业印章或借用盖有企业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

(风险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鞋革企业未对企业印章进行妥善管理,致使他人利用企业印章签订合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个人伪造企业印章,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实施该行为的个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个人借用、盗用、私刻企业印章签订经济合同并实施骗取财物等犯罪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实施该行为的个人将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

第三十九条【规章制度】 鞋革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以鞋革企业的名义发布,内容必须合法、合理并依法进行公示。

(风险点:鞋革企业在制定和公布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注意内容的合法性,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将面临警告;对员工造成损害的,鞋革企业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章  鞋革行业合规管理体系

第四十条【合规管理体系】 鞋革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来防范合规风险,通过对合规风险的识别、分析和评价,建立并改进合规管理流程,从而达到对风险的有效应对和管控。

第四十一条【合规责任人】 鞋革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是合规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分配并保证足够和适当资源来建立、维护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

(二)确保企业商业运营战略与业务合规义务之间的一致性;

(三)统筹解决合规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相关冲突,并保证业务合规的优先性。

第四十二条【合规管理部门】 鼓励企业设置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一般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合规审查并予以调整和完善;

(二)审核评估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行为,重点围绕生产合规、质量安全合规、环境保护合规、销售合规、知识产权合规、用工合规、财税合规、数据合规等开展风险评估与日常监控;

(三)确保企业与相关合作方的业务活动符合合规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牵头负责公司内部合规审计;

(五)组织或协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开展企业内部合规教育培训,并向管理层和各部门员工提供合规咨询;

(六)处理重大合规风险事项;

(七)持续关注国内及业务所涉国家(地区)的发展动态,及时提供合规建议。

第四十三条【合规管理体系评估】 鞋革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评估其合规管理体系运行的适当性、有效性和充分性,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反馈和回应,持续改进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第四十四条【合规管理规范】 鼓励鞋革企业制定企业合规政策、各核心部门和岗位工作流程规范、员工合规指引,并按照企业决策流程制定企业内部规范性文件。上述合规管理规范应当列入员工手册,并通过公司声明、公告或宣传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合规承诺】 鞋革企业应当组织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人员及核心部门和岗位工作人员出具合规承诺书,承诺按照其职权范围诚信开展业务及合规管理工作,如有违规或失职行为须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合规论证和咨询机制】 鞋革企业在业务模式运行前及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可以由企业内部合规管理部门进行合规论证。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学习主营业务所涉法律法规及政策监管要求,必要时可以引入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合规咨询。

第四十七条【合规考核机制】 鼓励鞋革企业将合规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鞋革行业评优评先时,对于建立合规体系并具备合规管理专业人员的企业应当给予鼓励。

第四十八条【合规培训机制】 鞋革企业应当将合规培训纳入员工培训计划,自行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定期为员工开展关于政策法规、内部合规制度与业务岗位职责分工等方面的合规培训。合规培训记录应保存归档,员工完成合规培训的情况应作为合规考核的标准之一。

第四十九条【合规审计机制】 鼓励鞋革行业经营者建立对企业业务模式、操作流程进行日常监测及定期内部审计制度,审计资料归档保管。

第五十条【违规行为上报机制】 鼓励鞋革行业经营者建立内部违规行为上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内部违规行为或主动报告自身违规行为并保障其合法权利和信息安全。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违规举报奖励标准,对符合要求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于主动报告自身违规行为的员工,企业也可在内部处罚上予以从宽考虑。

第五十一条【合规风险处理】 企业发现违规风险的,应当立即终止违规行为,采取调整业务模式、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必要措施并制定合规整改计划。

第五十二条【合规管理协调】 合规管理部门应加强与业务部门的合作,建立明确的协调配合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相关业务部门应在日常业务中主动进行合规管理,识别业务范围内的合规风险,配合合规管理部门进行合规风险审查、评估、调查、整改工作。

第五十三条【外部监管指导】 各行政主管部门、鞋革企业协会、鞋革企业应建立企业合规联络制度,确定专业人员担任企业合规联络员,加强对接、协调、指导。鞋革企业应加强与海关、外汇、商务、市场监管等外部监管部门的沟通,及时寻求监管指导,了解监管部门建议的合规流程、最新的政策变化和合规监管要求,并制定符合其要求的合规制度。

第五十四条【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鞋革企业应建立内部合规管理信息系统,在资质审核、财务管理、进出口申报、业务风险管理等方面具备可记录、可追溯、可查询、可分析、可预警等功能并有效运行。鼓励经营者建立知识产权库、价格数据库、历史交易库和企业信息库等后台业务风险管理数据库,并可以应海关等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

第五十五条【合规文化宣贯制度】 鞋革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合规文化宣贯制度,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宣传和倡导合规理念,将合规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践行合规经营的价值观,提倡合规风气,不断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合规文化氛围。经营者应将合规作为企业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并将合规文化传递至合作方。经营者应树立积极正面的合规形象,促进行业合规文化发展,营造和谐健康的经营环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