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2024-308698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4-04-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人社〔2024〕11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YJD13-2024-0003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的通知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开展涉企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目录清单梳理工作的通知》(永法建领办〔2024〕3号)要求,为深化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工程”,提升行政执法机关服务企业、服务公众、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的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对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附件: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4日


附件

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单位: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违法事项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或行政措施

备注

1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劳动保障监察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2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在劳动保障监察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3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在劳动保障监察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