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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和宇物流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的赣E02L39(2轴)车于2023年3月20日20时23分,行经 S223(仙清线)仙居方向K105+73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6.6吨,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本机关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路政罚〔2023〕50628),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人民币陆仟肆佰贰拾元整罚款缴至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1000019840114000080,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2日对你单位作出《永嘉县交通运输局催告书》(温路政罚〔2023〕50628),特作如下催告: 1.请你单位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该《催告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附件:《永嘉县交通运输局催告书》(温路政罚〔2023〕50628) 联系地址:永嘉县南城街道黄屿村交通执法大楼办事大厅 联系号码:0577-67253003 特此公告。 永嘉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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