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永嘉县行政辖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未经登记建筑仅指征收改造范围内的住宅房屋。
二、组织架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设立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民政局、以及未经登记建筑所在地的功能区管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认定办),县认定办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政策研究、部门协调、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并负责召开联席会议,组织成员单位对存在争议的未经登记建筑进行复查和复核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属地的资规、住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联合组成相应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机构,在县认定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未登记建筑联合调查认定。
三、认定程序:
(一)基础调查。
征收实施单位发布房屋调查登记公告并逐户开展未经登记建筑的情况调查。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期限内及时提供与其未经登记建筑具备关联性的建设、审批等相关材料。征收实施单位函请资规部门根据初步调查的权利人、坐落、面积等基础信息对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存在用地或建房的申请与审批、以及处罚与补办手续等情况进行查询。
(二)认定公示。征收实施单位汇总基础调查情况并就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利人、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性质、建设年份、属可视为合法或违法等提出认定意见报县认定办。
由县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以列表形式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改造地块和所在街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等公示栏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对公示的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后续补偿按照公示结果确定。
(三)异议处置。征收实施单位将公示后存在异议的认定资料转交县认定办。县认定办对认定公示异议进行梳理和汇总,采取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方式核查。征收实施单位将核查结果在征收改造地块和所在街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等公示栏公示7个工作日,后续补偿按照核查结果确定。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间提出异议或确有新的事实证据的,经县认定办核实后重新启动异议认定。
四、视同合法建筑认定标准:
(一)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视同为合法的,其建筑面积和基底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地勘测确认,合法建筑认定按如下标 准执行:
1.凡在1982年2月12日前建造的房屋,虽未取得有关批准建房手续,但权属四至清楚,未进行过拆建、扩建、改建的,视为合法建筑。
2.凡在1982年2月13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房屋,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或人民政府有关建房审批、处罚补办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
3.凡在1990年4月1日以后在城乡规划区内建造的房屋,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补办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
五、其他不予认定情形
经批准新建房屋后应拆除旧房方可对新房予以验收、但当事人建新未拆旧的,旧房属于应拆未拆建筑不予认定。
六、初始用途确认
可视为合法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初始用途确定征收补偿标准适用。初始用途根据查证核实的历史资料所记载的情况确定,缺乏历史资料记载的根据建筑结构、规格、面积、各时期基础地形图标注结合现状使用状况等综合分析确定。
上述历史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查证在相关单位留存的土地登记或用地审批、建房申请或审批、处罚补办等历史档案资料等。
七、法律责任
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及提供证据材料的知情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相关事项陈述的真实性负责。以虚假、隐瞒等手段获取不当补偿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永嘉县行政辖区征收改造范围内非住宅类的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未经登记建筑尚未作出认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补偿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