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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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17〕40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发〔2018〕14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在各单位上报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基础上,广泛征集意见,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嘉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做好贯彻落实。 一、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在目录公布后15日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按照程序及相关规定要求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备案。 二、各承办单位应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4)的规定,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目录管理机制,未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县政府办公室提请调整,经研究论证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通过动态管理机制纳入目录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方可启动决策程序。 附件:永嘉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附件 永嘉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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